【梁國雄收捐款案】立法會秘書承認披露利益無客觀準則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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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涉收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申報案,今(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供稱,秘書處的責任只是提醒議員申報個人利益,如果捐款是經由中間人或政黨捐出,秘書處不會強制議員供出資捐款的幕後金主是誰,由議員自己判斷有否需要申報的金錢利益,披露利益亦無客觀準則。

梁國雄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曾作七次申報。(伍凱瑩攝)

梁紹基解釋,秘書處的責任只是提醒議員申報個人利益,如果捐款是經由中間人或政黨捐出,秘書處不會強制議員供出資捐款的幕後金主是誰: 「填邊個(捐款人)名係議員嘅選擇」,亦單憑議員自己判斷有否需要申報的金錢利益。

梁紹基稱之前委員會曾收過投訴,指議員梁家傑代「真普選聯盟」收取黎智英30萬元捐款,但委員會成員最終相信梁家傑只是代收款項,而非自己收取,一致裁定投訴不成立。

庭上透露梁家傑曾代真普選聯盟收黎智英30萬。(資料圖片)

立法會秘書認披露利益沒有客觀準則

法官不禁反問:「無人話得佢(議員)錯?佢自己就係自己嘅評判?」梁紹基回答議員不妥善申報是有後果的,若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接到投訴,就會跟進。

法官又追問: 「委員會調查時有客觀準則嗎?委員會點樣判斷對錯?」梁紹基承認委員會對議員披露利益沒有客觀的準則,亦沒有事例可供參考,最終只憑委員會成員投票,表決投訴是否成立。

梁國雄被指遲兩年才申報選舉捐贈

庭上又揭出,梁國雄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當選後本應申報選舉捐贈,但拖延兩年,直到2014年7月再補報。梁紹基指梁國雄的做法可能違規,但委員會沒有就此追究。

控方雙方律師今再就要否把立法會就捍衛編採自由議題,於2014年1月討論的會議記錄呈堂,主控黎婉姬稱控方只想依賴其中幾頁,以證明梁國雄曾參與會議、發言和投票,但沒有申報利益。辯方和法官同時質疑,立法會議員黃健文對該會議已沒有獨立記憶,完全倚賴會議記錄,若果不將文件呈堂,對控方舉證作用薄弱。

官只准立法會會議記錄作時證物

法官亦認同只選取文件幾頁呈堂不理想,將整份會議記錄列為臨時證物,實質如何使用這份文件,則留待結案陳詞才處理。

由於梁國雄明天須出席立法會會議,案件押後至本周四續審。

梁國雄,60歲,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案件編號: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