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要3歲胞妹口交之後續有性侵 官指父母難辭其咎 判感化18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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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13歲時抑鬱並自殘,接受治療時揭發她自3歲起遭年長她7年的兄長性侵,包括迫口交及共浴等。現已22歲的兄長,早前承認非禮罪名,案件今(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偉健引述報告指,被告聲稱小二偷聽到父母性交的聲音,對性感好奇,又因妹妹出生覺被忽略,性侵妹妹作為報復。雖然專家認為被告重機會屬中至高等,感化官亦建議社會服務令,但郭官認為案中不涉威迫利誘,又未有真的性交,更指被告犯嚴重錯誤,其父母難辭其咎,又指被告被捕後須離家獨居,嘗盡苦楚,已受到一定程度教訓,相信其本質不壞,判他接受感化18個月。

被告Y.L.P(22歲),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

雖然專家指被告重犯機會中至高等,感化官亦建議社會服令,法官郭偉健認為被告的父母難辭其咎,判被告接受感化18個月。(資料圖片)

X責怪自己未忘曾被非禮事件

郭官引述X創傷報告指,X患有輕度抑鬱症和適應障礙,有自殘行為。X現時整體情緒穩定,又認為她應對學業壓力時出現情緒波動更大。報告另指,X在揭發事件後抑鬱症狀增加,對家人感愧疚,責怪自己未有忘記非禮事件,因而導致家庭破碎。

小二偷聽父母性交小三接觸色情物品

被告的精神報告則指,他的學業並不理想,與家人關係疏離。父親為工作狂,母親緊張其學業,常將其與他人比較。妹妹出生後成為父母的焦點,被告因而感到被忽略和沮喪,有時更會因而用頭撞牆。被告於小二時,因偷聽到父母性交時發出的聲音,對性產生好奇,小三開始接觸色情物品和手淫。

被女同學取笑自覺與女性無望

及至中學時期,同學會談論性和妓女。被告於中六首次召妓,後來約每數星期會召妓一次。被告另透露,他當時常被女同學取笑身形和身上氣味,故自覺與女性發生親密關係並無希望。

犯案歸咎父母重犯機會屬中至高等

案發時父母不在家,令被告失去自制能力。他將犯案歸咎於妹妹出生後成為父母焦點,用以報復父母不公平對待的方式,又自言相信涉案行為會使其與X關係更親密,但承認其行為會對妹妹的心理情況造成影響。報告最後指,被告犯案機會屬中至高等。

被告YLP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罪,他亦承認小二偷聽父母性交,中六開始召妓。

感化官建議社會服務令

郭官另引述感化官報告,指父母對被告的關心和監督有限。被告自小學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對性產生興趣,有不當的性態度。事主X亦表示已原諒被告,希望他得到光明前途。基於被告的態度、改過自身的決心、家庭支持等,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官認為被告初犯時不成熟

郭官判刑指,X案發時只有3歲和10歲。被告承認侵犯非單一事件,在7年間有類似行為,可見被告非偶然失去控制犯案。郭官指,被告初犯案時只有10歲,分辨對錯的能力興成年人有差異。被告案發時不成熟、入世未深,父母對其關注、教導、監管不足。郭官另透露X亦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形容被告為好的兄長。再者,被告對X的傷害難以量化,但並非不可逆轉。

指被告犯錯其父母難辭其咎

郭官最後考慮到,案中不涉威迫利誘,亦未有真的性交,未將X處於受孕風險等。郭官更指被告犯下嚴重錯誤,其父母難辭其咎。基於被告的父母和X都渴望一家團聚,認為此亦能為X的心理復元提供幫助。且被告被捕後須離家獨居並嘗盡苦楚,已受到一定程度教訓,相信其本質不壞,終判其18個月感化令。

案件編號:DCCC 3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