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認少年時非禮親妹 稱多年來常被責罵已飽受折磨 判囚7月
中年漢在一次家庭聚會中與細他6年的妹妹發生爭執,妹妹揭發他在15歲時,趁當時只得9歲的妹妹睡覺時藉機非禮,並在3個月內5次重複犯案。中年漢早前認罪,案件今(13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韋漢熙考慮到被告犯案時為青少年,此後三十多年未有重犯,被捕後亦沒有以時間流逝,或妹妹有精神問題等來掩飾過錯,認為他有悔意,判被告入獄7個月。
求情稱多年來常被責備已飽受折磨
被告L. K. S.,56歲,報稱無業,承認於1982年在尖沙咀某單位內5度猥褻侵犯當時9歲的女童X。被告求情時指,他對事件深感後悔,案發後亦經常被X責備,已飽受折磨。
來自充滿衝突的家
被告否認曾虐待X,指二人雖有爭執或肢體衝突,但只是兄妹之爭,與非禮無關。被告又呈上家人爭執時的一些片段,法官同意這是一個充滿衝突的家庭。被告同意幼時的非禮對X造成影響,但不至令她變成現在的樣子,指X絕非對其強烈恐懼、抗拒,而是對其他家人都有偏執反應。
中五畢業後到加拿大升學曾任工程師
法官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和X一家早前關係不太融洽,父母經常發生爭執。被告案發後不久搬離家中,中五畢業後到加拿大留學。X數年後亦往加拿大與被告同住,期間兩人不時發生爭執。被告畢業後回港任職工程師,1997年結婚育有兩女,2014年離婚後與前妻女兒失去聯絡。
X有囤物習慣不信任他人
被告指X有囤積物品的習慣,不信任他人。雖然母親每月都會在金錢上補貼X,但她仍抱怨母親對她供給不足。兩人更不時發生爭執需驚動警方,但每次均拒絕警方介入。
X對被告刑責模稜兩可
至於X,每當提及其父母,都會變得情緒不穩。她指控被告過去以欺辱她為樂,但對被告刑責的看法則表現模稜兩可,一時想重判被告坐監,一時又不想被告被判囚太久。她無法指明其情緒困擾是源於被性侵,還是源於遭受指稱虐待。
接納被告或因對性好奇犯案
法官判刑指,接納案發時僅15歲的X,其犯案主因是對於性事的好奇和缺乏正確指導。被告案發時未有使用暴力,而是在X入睡後偷偷摸摸犯案,一被發現便立即停手,接納其每一次犯案為時短。被告當時十分年輕,應知涉案行為有違倫常,但他在3個月內一次又一次重犯,情況比單一的侵犯嚴重。法官接納被告在青少年時期犯案,之後41年沒有再犯,並循規蹈矩完成學業。
官認為被告無機會虐待X
對於X稱遭受被告虐待,法官認為被告事發後不久已搬離家中,中五後到加拿大讀書,X更是5年後才往加國,認為被告根本沒有機會虐待她。
被告沒有以時間流逝作掩飾
法官最後指,考慮到被告若在案發後便被揭發,會約於16至21歲被懲處,應會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他如今已56歲,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已不適用,但仍不能忽視本案屬青少年犯案。此外,被告被捕後,沒有以時間流逝,或X精神問題而掩飾過錯,可見他對事件有悔意,判他入獄7個月。
趁與X同睡一床非禮
案情指,被告是X的三哥,兩人於案發時分別只有15歲和9歲,在家中共睡一張床。被告於1982年,五度趁X穿著「孖煙通」睡覺時,指插其下體數秒。每當X驚醒並質問他時,被告便立即縮手,假裝睡覺沒有回應。直到2018年7月,X和被告在家庭聚會爭執揭發事件,被告同日被捕。
X曾三席因精神問題入院
X事後指稱,因為長期遭受被告毆打、虐待,所以不敢和他人提及性侵事件。X於2002年診斷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礙,曾三次因為精神問題入院。
案件編號:DCCC 1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