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劏房業主濫收款項等罰800至5300元 估價署:冀能發出強烈信息

撰文:馬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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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分別被判處罰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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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晚上公布,指六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分別被判處罰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局方隨後作出更正,指為六名「劏房」業主被判處罰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2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

(一)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
(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
(三)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及(四)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

而被判處罰款5,300元的業主違反屬上述(一)至(四)項共七宗控罪。

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例如估價署已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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