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主任遲交效忠聲明被著令退休 官稱合理決定 駁回其覆核申請
政府前年要求公務員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聲明,稅務局一名助理稅務主任在呈交簽署的限期當日,才提問如何界定違反聲明等。結果因逾期呈交聲明,公務員事務局以公眾利益為由,著令他退休。稅務主任不服決定,且認為懲罰不合比例,要求法庭覆核局方決定。法官今(19日)下判辭指,稅務助理本有四星期間提出質詢,他卻在限期當天才提出,這不會令限期押後。局方因此對他失去信心,並下令他退休,屬合邏輯的決定,駁回稅務主任的覆核申請,並下令他需支付局方訟費。
申請人王秋明,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王在限期當天才提出詢問
稅務局於2021年1月底要求王呈交已簽署的聲明,他同年2月25日、即限期當天,致函稅務局,詢問是否必須簽署,和如何界定違反聲明。王其後和稅務局、公務員事務局有書信往來,稅務局等解釋需呈交已簽署聲明的原因。
局方以公眾利益為由著令王退休
公務員事務局於同年8月向王發信稱,會把其個案轉交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決定是否著令王退休。王其後呈交已簽署的聲明,惟公務員事務局以公眾利益為由,著令王退休。
王提出詢問不會把限期延後
法官在判辭表明,「限期」是需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某一事情。王認為作出查問,便可「按停時鐘」(stopped the clock),令其簽署聲明的期限不會到期,惟法官認為這看法明顯屬錯誤,限期從沒有推遲。王未有在限期前恰當地簽署和呈交,公務員事務局便需考慮他是否有合理理由。
王似以為可討價還價
王強調他當時真誠作出查問,才會遲交簽署的聲明。但法官指王早已知悉拒交簽署的後果,他在限期前有四星期考慮,他卻於限期當天才作查問,似乎認為該聲明是可以討價還價。以此種種,均可顯示王真誠作出查問的說法,是不合邏輯。而公務員事務局認為王沒有提供合理的理由,亦屬合理。
王的行為反映他拒承認公務員的核心價值
王亦認為著令他提早退休的決定,屬明顯過重和不成比例。法官卻指,該處分或可爭議屬嚴厲,但不認為屬不合比例。公務員未呈交簽署,反映其拒絕接納和履行其職責,以及拒承諾遵守公務員的核心價值。在此情況下,政府嚴重質疑王是否會遵守公務員的核心價值,要他離開隊伍,屬合邏輯的決定。
政府對王失信心才作出決定
此外,王質疑公務員事務局就著令他退休的決定,沒有提供恰當的理由。法官認為,王透過他和局方的書信交往,已知他因未有在限期前交已簽署的聲明,政府對他失去信心,才作出是次決定。
法官因此駁回其司法覆核,並下令王需支付局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62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