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藏冰毒兩被裁罪成囚逾15年 第二次上訴再得直 不用再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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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在家中藏大量冰毒被控,第一次審訊被裁定販毒罪成時,因法官指引陪審團時,未有用司法機構所定的指引版本,男子上訴得直,獲重審機會。然而他在第二次審訊時,再次被裁定罪成,被判囚15年3個月。男子不服,指第二次審訊時,該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未有作出恰當指示,再次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3日)下判辭,認為重審法官有犯錯之嫌,裁定男子再上訴得直,獲准撤銷控罪,且不用再重審。

上訴人楊竣顯,被控於2015年10月10日晚,在其上水的住所,被搜出332克「冰」和44粒咪達唑侖。案情指楊外出時遭監視他的警員截查,警員先後在其身上和住所的一間房內搜出有關毒品。

上訴人楊竣顯第二次上訴再次得直,案件不用再重審。(資料圖片)

第一次審訊罪成判囚16年

楊在2017年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販毒罪成,被判囚16年。他期後提出上訴,指第一次審訊的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沒有採用司法機構提供的完整樣本,而是用該法官的個人版本作指引。楊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

第二次審訊脫一罪囚 15年3個月

楊在第二次審訊時,被裁定涉及在他家檢獲毒品的販毒罪罪成,但在他身上搜出毒品的罪名則不成立。楊在第二次審訊被判罪成後,被判囚15年3個月。

辯稱曾分租房間給朋友對毒品不知情

然而楊指出,在第二次審訊時,警方檢獲毒品的房間,他曾分租予一名朋友,他對房內藏有毒品並不知情。審訊時亦有涉及一份由楊的女兒所作的口供,他的女兒曾表示,楊居於該房間並且是持有該房唯一的鎖匙等。但該份口供未有呈堂。

楊女曾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

楊的女兒後來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她否認曾向警員稱楊居於涉案房間,又指她簽署該口供前沒有看過內容。楊在第二次被定罪後提出上訴,指重審的法官未有就他女兒所作的口供,向陪審團作出適當指引。

重審官未就楊女的口供作適當指引

上訴庭法官在今午所下判辭指,楊的女兒否認向警錄取口供,該口供的內容,亦不能成為針對楊的證據。但上訴庭覺得,問題在於重審的法官,未有指引陪審團,不可做什麼。他們認為,重審的法官應指示陪審團:楊女口供的內容,不能成為針對楊的證據,只能用作考慮楊女的口供是否可信。重審官未有就此作出指引,屬嚴重不當,因而裁定楊上訴得直,上訴庭亦未再下令案件重審。

案件編號:CACC12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