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業主涉無為兩間劏房交租賃通知書 被控兩罪共罰1800元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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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管實施近兩年,一名劏房業主涉嫌違反劏房租管規定,未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被差估署檢控。業主今日在東區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1,800元。差估署指,今次是劏房租管自去年一月生效以來,第9宗業主因違例被定罪個案。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估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差估署稱,今年5月中執行職務時,發現一名劏房業主涉嫌違反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決定檢控該名業主。
根據條例規定,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若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差估署指,一直有與水務署進行聯合巡查,向劏房租客直接了解其業主是否涉嫌違規,而當局亦會主動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若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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