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雨水浸|勞工處:極端情況下不應要求僱員上班 僱主不應扣薪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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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海葵殘餘相關的低壓槽影響,天文台昨晚(7日)11時05分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本港廣泛地區水浸。隨著港府今日(8日)上午作出「極端情況」公布,勞工處提醒僱主,除必要人員外,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如果僱員因「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僱主也不應無故地不發放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以及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9月7日 龍翔道在黑色暴雨警告下嚴重水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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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訂立協定 僱員不要啓程上班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在「極端情況」存在期間,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存在期間有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其間僱主與僱員均須留意政府進一步的公布。
當「極端情況」結束,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或在家工作(如適用)。僱主應考慮路面、交通及其他情況,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並應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
▼9月8日早上 黃大仙祠外仍然水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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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應扣減假期或輕易處分
發言人強調,對於因「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無故地不發放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及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他亦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極端情況」存在期間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僱傭條例》有關規定可被檢控。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
▼9月8日早上 黃大仙龍翔道觀塘方向再度水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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