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Uber】警放蛇拉人扣車 拘22名Uber司機涉收$50至150車資

撰文:邵沛琳 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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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展開「破繭行動」,放蛇先後拘捕22名Uber司機,當中包括21男1女,年齡介乎21歲至59歲,他們涉嫌非法載客取酬、沒有第三者保險的罪名。他們分別入職數天至數年不等,涉收取50元至150元之內的車資。

涉事Uber司機的車輛正被扣查。(鄧栢良攝)

警方方展開「破繭行動」,並且先後拘捕22名Uber司機,當中包括21男1女,年齡介乎21歲至59歲,他們涉嫌「非法駕駛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和「駕駛汽車時無第三者保險」被捕。警方指出,警員5月分別於西九龍、東九龍及新界南、北區展開「放蛇」行動,至今日(5月23日)傍晚為止共拘捕22名涉案司機,他們均是首次被捕,有人報稱任職廚房工、設計師、職業司機及無業等。

今早11時半,西九龍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總督察劉達輝,於深水埗警署交代案情。案件中,警方撿獲數部手機、另有7輛涉事車輛被扣查,當中包括兩輛日產、兩輛寶馬房車等。劉達輝指出,涉案的22名Uber司機於網上平台登記,再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接載乘客,司機會到乘客的住址及指定地方,將對方接載到目的地,至於乘客則是透過應用程式的信用卡功能付款。

被捕司機未能出示「出租汽車許可證」

西九龍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總督察劉達輝交代拘捕行動。(鄧栢良攝)

被捕司機收費50元至150元不等

劉達輝續指,被捕的22名司機工作分別數日至數年,他們收取費用由50元至150元不等。至於警方的行動,是針對類似的手機應用程式。由於涉案的司機未能出示由運輸署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即未能購買相關保險。就今次拘捕行動,被捕人士需於五日內交保單,否則即屬違法,至於舉證責任由司機提出。

劉表示,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正常程序為司機需要先購入一份「租貸或收費載客」保險,之後到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需申請成功才可以載客,但是被捕司機無出租汽車許可證,相信他們未有購買該保險。

市民可留意車頭 有否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

警方呼籲,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機構,需要尊重香港法律及乘客安全,警方的拘捕行動仍然繼續,不排除有更多司機被捕,調查當中有否涉及協助及教唆行為。此外,市民用手機應用程式電召的士時,可留意車輛左上方,是否有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

根據運輸署資料,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必須將其展示在車內的擋風玻璃左邊。租用人在租用有關汽車時,應向營辦商查詢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或在行程開始前檢視有關車輛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Uber司機早前被落案起訴

(資料圖片)

去年有Uber司機罪名成立 停牌一年

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去年多名司機被控「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宗罪,當時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兩項罪名成立,並判被告各罰款約1萬元,全部須停牌一年。

裁判官:提供的服務​ 與白牌車無異

當時,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指出,《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打擊私家車以商業用途載客。雖然現時的互聯網發達,人們從前要在路上截車才能使用運輸服務,惟現在只需按下按鈕,便能使用服務,但條例原意仍是要規管私家車接載客人的行為,及保障乘客安全。

另外,他指出案中的五名被告,雖然未有直接向客戶取酬,但他們為乘客提供服務,亦有收取酬勞,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實與白牌車無異,故裁定五人罪成。

條例:不得招攬他人乘坐 出租或取酬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 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另外,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獲發以下牌照的車輛,當中包括私家車及私家小巴等。

Uber:對警方行動感失望

Uber發言人回應指,對警方行動感到失望,將全力支持被捕的司機夥伴及其家人,並會向受影響司機提供包括法律支援的一切協助。發言人又指,Uber已備有符合本港法例要求的汽車共乘保險,保障所有車程,最高賠償金額為一億元。發言人稱,汽車共乘並不應是罪行,但現行的交通條例卻未能趕上這個創新科技。

警方拘留22名Uber司機。(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