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修訂︱凌晨打牌、播音樂賣音響 律師解構七場景是否中招
環保署建議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禁止於公眾地方或附近範圍使用揚聲器進行叫賣,並且放寬指定節日慶祝活動的時間,由當天晚上11時延至翌日凌晨1時,同時設立定額罰款機制,金額設定為1萬元,以加強管制住用處所和公眾地方噪音,政府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期。
不過,諮詢文件未有清晰列明「叫賣」及「噪音」的定義,超市播放主題曲,是否違法?售賣雷射唱片、喇叭的商販透過播放音樂宣傳產品,又會否觸犯法例?《香港01》邀請律師梁永鏗及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葛珮帆逐一解構。
商販叫賣
情境一、驚安之殿堂(Don Don Donki)重複播放主題曲作為超市的背景
梁永鏗:激安的殿堂屬於私人超市,不是公眾地方,就如餐廳播放在客人用膳之時播放交響樂、酒吧有樂隊表演,不屬違法。
情境二、超市位處地舖,主題曲聲音傳至街上
梁永鏗:市民如在街上聽見叫賣內容,某程度上亦屬違法,視乎揚聲器是否擺放在街道的門口(公眾地方)。
葛珮帆:任何商店揚聲器播出的內容,目的是宣傳店內商品或吸引他人進入店內購買其商品,則屬違法。
情境三、「yuu」主題曲內容不涉及叫賣,但指會送禮品,歌曲聲音傳至公眾地方
梁永鏗:如果於公眾地方播放的內容包括商業元素,涉及銷售產品或服務,如提到購買指定產品則有折扣或送禮品,亦屬叫賣。
葛珮帆:如果送禮目的亦是吸引他人進入店舖購買商品和服務,亦屬違法。
情境四、售賣雷射唱片(CD)、喇叭的店舖或商販透過播放音樂宣傳產品
梁永鏗:只是播放音樂不屬違法,如涉及間接銷售,則視乎實際情況。
葛珮帆:播放音樂目的是吸引他人進入店舖購買雷射唱片,則屬違法;店員於店內透過播放音樂試機,亦不應大聲至騷擾街上行人。
住所噪音
情境五、凌晨一點之後,四個人打麻雀造成噪音,其中一人是住戶
梁永鏗:住戶容許噪音發生,必然會被票控。如果執法人員來到門口,非住戶的三人仍然打麻雀發出噪音,該三人亦會被票控,否則只會控告住戶一人。
葛珮帆:原則是票控製造噪音的人,四個人打麻雀,四個人都製造噪音,則四個人都會被票控。
情境六、凌晨一點鐘之後,家裡狗隻不斷吠叫,主人難以控制
梁永鏗:狗隻滋擾他人,住戶未有適當控制狗隻音量,容許狗隻長期吠叫,如果能夠搜證,則可以提出檢控。
葛珮帆:如果動物的主人曾經採取措施阻止動物發出噪音騷擾其他人,則不會違法。2014年,高等法院曾就此類案件作出裁決,狗主任由其狗隻連續30分鐘吠叫,主人未有適當控制,法院最後作出定罪並罰款,判斷是否違法的原則是動物的主人有否合理地阻止動物發出噪音騷擾其他人。
情境七、凌晨一點鐘之後,住戶彈奏結他,有鄰居覺得悅耳,亦有鄰居覺得滋擾
梁永鏗:與是否悅耳無關,而是不應於凌晨一點鐘之後,發出超過指定分貝的聲音,則屬觸犯法例。
葛珮帆:全日任何時候彈結他,沒有人投訴則不會被檢控,有人投訴覺得是噪音,則有機會被檢控。
梁永鏗表示,就著《噪音管制條例》的檢控,搜證很多時候都會出現困難,條例亦本身存在很多灰色地帶,執法人員有時會於指定時間使用噪音分貝測量機搜證:「好多時告得嚟,人哋上到嚟,嗰個人雖就唔嘈啦。」他指,政府目前修例設立定額罰款機制,只是為了讓執法人員更容易檢控,並且增加檢控數目,未必可以解決真正滋擾的情況。
環保署:噪音與否視乎會否令「合理的人」認為不能容忍
至於哪些是噪音,執法人員的「尺」在哪裡?環保署回覆查詢時指出,噪音會否造成煩擾,音量只是其中一個因素。署方指,根據現行條例的釋義,「煩擾」指「合理的人」不會容忍的煩擾,即是考慮到其原因、性質、聲量、地點、時段和狀況,有關噪音的出現是否為過分及不合理,使到「合理的人」會認為情況不應該出現和不能容忍。
環保署指,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按當時實際的情況考慮上述不同的客觀因素,以判斷「合理的人」是否能容忍,在保障市民免受不合理的噪音滋擾和不妨礙正常市民活動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故不能機械式地使用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界定是否造成煩擾。
署方表示,設立定額罰款能提高執法效率,執法人員可因應情況的嚴重性,考慮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但執法部門仍會就較嚴重的個案,如不斷重複違例 ,考慮採取以傳票方式提出檢控。不論以定額罰款通知書或傳票方式被控,被檢控人士如就相關決定提出爭議,個案都會交由法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