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打擊住宅噪音|晚上11時後打麻雀等擾人 可被定額罰款$1萬
環境保護署今日(9日)開始就《噪音管制條例》修訂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提到,法院傳票檢控住宅和公眾地方噪音滋擾問題,欠缺即時制止噪音滋擾的阻嚇力,故建議設立定額罰款,並將金額定於一萬元。一旦通過修例,市民如在晚上11時至早上7時在家打麻雀而造成噪音擾人,會面臨被定額罰款,即先「輸」一萬元予政府。
當局同時建議,調升噪音相關的最高罰款,以加強阻嚇力,當中同樣與住宅相關的噪音罪行,最高罰款由現時的一萬元,急增四倍至五萬元,但文件未有說明,執法人員會如何決定採取定額罰款或最高罰款。《香港01》已就此向環保署查詢,正待回覆。
現程序需蒐證再檢控 環保署指欠阻嚇力
環保署在諮詢文件指出,現時當局收到市民投訴後,執法人員到現場蒐證確認噪音擾人後,執法部門須以法院傳票方式,檢控涉嫌違例人士,認為現行做法欠缺即時制止噪音滋擾的阻嚇力,故建議設簡化執法程序,並引入定額罰款機制,以更有效解決住用處所和公眾地方,尤其是店舖叫賣的噪音問題。
文件提到會根據現行《條例》第4及5條執法:
.第4條:管制於夜間(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或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躁音
.第5條:管制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包括源自樂器、動物、雀鳥、遊戲或經營業務發出的噪音。
當局建議授權相關執法部門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懲處違反《條例》第4條或第5條的罪行的違例者,並將金額設定為一萬元,以增加阻嚇性。
平均罰款僅約$4700 倡上限由1萬增至5萬
不過,當局又建議調查《條例》下5條條文的最高罰款,當中包括擬以定額罰款取代上庭的第4和第5條的情況。文件指,現行《條例》共有14條條文涉及罰款,涵蓋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建築地盤及工商業處所發出的噪音等,並按照罪行的嚴重程度,罰款一萬至20萬元,最高監禁刑罰則介乎3至6個月。
當局引述過去5年案例指,過去5年共有176宗,涉及《條例》第4及5條的噪音個案,當中所有被告均認罪,平均罰款約4,700元,法庭亦曾就此對重複干犯的案件,判罰最高的一萬元,但個案數字仍然高企,反映整體判罰未具足夠阻嚇力,故建議將提升最高罰款:
.《條例》第4及5條的最高罰款調高至5萬元
.《條例》第6至13條的罰則增加至第一次定罪,可罰款18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罰款36萬元;犯罪期間處每日罰款3.5萬元
大律師陸偉雄:噪音是很主觀判斷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目前很多法例均同時設有定額罰款及最高罰則,如果違法者不認罪,定額罰款則不適用,案件經過審訊之後,法官會根據最高刑罰判刑,但他指,說話大聲或使用電鑽發出噪音,當事人可以即時否認,認為設立定額罰款對於管制噪音未必有效,因為噪音的定義存在爭議空間,「好似三點鐘凌晨,我攞個結他出嚟彈結他,我梗係覺得彈得好好聽啦,但你覺得擾人清夢。」
他表示,噪音是很主觀的判斷,相關法例並無列明超過多少分貝即是違法,而是指發出聲響令人覺得煩厭已是「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