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前委員涉唆使投訴人 用其律師樓向醫生興訴 行為失當罪成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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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前業外女委員兼律師,涉嫌向社區組織幹事披露一名病人的投訴資料,並唆使該病人透過其所屬律師樓,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並要求律師費約58萬元。該女委員早前被廉署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她今(28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把案押後至8月2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期間需還柙。
女被告劉慧兒(63歲),事務律師,被控於2012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她擔任醫委會的業外委員期間犯案。
涉案投訴人在2015年6月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指該醫生涉嫌專業失德。該投訴後來轉介至醫委會作初步偵訊委員會作初步調查,劉獲醫委會委任為該偵訊委員會的成員。
劉又被指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間,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執行職務或相關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向一名非政府機構的社區組織幹事,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被投訴醫生的詳情。該社區組織幹事之後安排投訴人與被告在2017年5月26日會面,期間劉涉唆使該投訴人聘用她,並向涉及事件的醫生提出民事申索。最後劉的律師事務所成為投訴人的代表,以協助投訴人作出民事申索。
廉署調查後發現,劉的律師事務所其後要求投訴人支付逾58萬港元律師費。
案件編號:DCCC 5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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