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訛稱報案人不願錄口供 獲撤其中一項行為失當罪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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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分別在兩宗盜竊及詐騙案中,偽造調查結果,訛稱報案人不再提供口供,並要求警方不要再聯絡她,致兩案的調查延誤及終止。已被停職的男警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原定今(6日)在沙田法院開審,其中一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被撤銷,餘下的一項控罪,一名證人因疫情須隔離,案件需重新排期審訊。

其中一罪獲准撤銷

被告温志煒(49歲)原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一項項指他於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虛假地在案件編號STRN 18037323的警察檔案調查報告,以及M.2的紀錄中表示,該案的受害者郭麗英曾要求警方不要再聯絡她,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終止。今獲准撤銷。

被告溫志煒獲撤銷其中一項行為失當罪,但仍要就餘下一項控罪面對審訊。(劉安琪攝)

另一罪須再排期審訊

被告面對的另一控罪,指他於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而作出不當行為,即虛假地在案件TSRN 18023685的警察檔案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指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提供口供。

辯方在這項控罪要求傳召警長蘇振強作供,但蘇因屬新冠肺炎緊密接觸者而須隔離,裁判官決定將案件重新排期審訊。

案件編號:STCC 37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