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被前經理人追1276萬案 官下令排期聆訊 料需審8天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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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張栢芝三年前遭前經理人及公司入稟,指她收取片酬後,未有按合約演出獲安排的電影,要求賠償1276萬片酬及相關損失。案件管理會議今(27日)在高等法院進行,原告方表示案件涉及超過500份文件,與訟各方預計將在審訊中各傳召兩名證人作證。聆案官應原告方要求,將審期定為8天,並下令原告方在6周內確定審訊日期,另需安排預審日期。

原告為余毓興、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栢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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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指余任張唯一經理人8年

入稟狀指出,余在2011年7月10日與張簽訂了《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合約內容指,余會擔任張的全球唯一經理人8年,余同意向張支付4000萬元,作為4部由余替張接拍的電影片酬。

張在2012年曾答應拍兩部電影

另外,余及張亦在2012年5月16日,簽訂《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張答應出演兩部電影,余向張支付276萬元。雙方亦在2014年7月中簽訂《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協議(補充合約)》,以取代2011年的經紀合約。

指張在2015年起違約

不過,張未有根據電影合約出演有關的2套電影,余要求張歸還276萬;張亦在2015年5月底起違反經紀合約,原告遂向張追討1000萬片酬,及要她交代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所有與演藝事業相關的收入。

案件編號:HCA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