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釋放|收緊或擴闊明討論 學者質疑成效 醫生指助病人治療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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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周四(27日)將舉行會議,內容包括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CD)。多年來研究有條件釋放等相關議題的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的副總監張天目認為,有研究分析不同推行類似制度地方的成效後,均指沒有證據表明相關措施可有效減少相關暴力事件,故應重新思考是否仍須相關機制去「控制」病人,如病人未達至要強制入院或病情較輕,應考慮無條件釋放其出院。

不過,港大臨床醫學學院精神醫學系臨床副教授張頴宗則認為,現行機制在平衡病人權利的同時,亦保障到病人有接受治療權利,可適時找到有病發先兆患者,及早治療,故有可取之處。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指,現時只有少數患者可有條件釋放,認為機制有必要擴闊至自願入院者。

政府現時正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並將在月內交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討論。(資料圖片)

《精神健康條例》下如醫生認為病人有刑事暴力病歷或有使用刑事暴力傾向,但在釋放令所指明條件規限下可安全地將該病人釋放,即可以以有條件釋放方式釋放病人。

張天目多年來研究「有條件釋放」機制,並在2020年以問卷調查及訪談形式接觸過相關患者。研究結果提到,醫護在決定讓患者有條件釋放時沒有讓患者參與討論中,此因醫護認定精神障礙者無法理解或處理此問題,形容是「家長式作風剝奪權力 (disempowerment stems from a paternalistic attitude)」,研究亦發現醫護或輕視「有條件釋放」對相關病人的心理影響。

英國向病人實施類似命令設時限 到期即自動撤銷

那香港應如何改善現時的CD?張天目指出,外國類似的機制一般分為兩種,第一類是以最低限定去控制病人情況(least restrictive),以英國的社區治療令為例,病人情況須惡化至等同需要強制入院級別相若,包括必須有精神病、有可能會傷害自己或他人,與藥物可以協助到相關病人等。

在發出社區治療令時,需要一名非醫生但同樣參與病人治療的專業人士,如社工或心理治療師,在了解病人及家庭情況後,才決定將病人放入命令,而相關命令亦有時限,如半年或一年,到期即自動撤銷。

佢(外國)嘅原因係幫緊嗰個人,但香港嘅制度,雖然有啲醫生會覺得佢係幫緊嗰個人,但好明顯法例上嘅寫法係想控制嗰個人,多過係想幫緊嗰個人。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天目

另一類則是預防性制度(preventive measure),即病人未必去到最差情況,但相關制度亦有清楚的條例寫明如何才可以發出命令。以美國紐約為例,如醫生或專職人員認為相關病人在「不久將來」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有證據顥示其未有按時按藥,並直接導致病人需要入院又或者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則可以發出命令。

張天目稱本港條件釋放病人大多沒刑事紀錄

張天目表示,由於香港「有條件釋放」機制較為獨特,故與其他國家的可比性不多,但認為外國一般要求病人遵守類似有條件釋放令等制度時有「幾重關卡」,本港亦可參考。她續指,以其接觸到近50名有條件釋放病人中,大多沒刑事紀錄,只是醫療報告中有寫到病人曾作出暴力行為或有使用刑事暴力傾向,惟相關紀錄準確性存疑,「唔需要好似查案咁,要有好清楚嘅紀錄,幾時講、邊個講,有時匿名講都可以。」

張天目:應思考是否仍須相關機制「控制」病人

她亦重申,有研究在分析不同推行類似制度地方的成效後,均指沒有證據表明相關措施可有效減少相關暴力事件,故應重新思考是否仍須相關機制去「控制」病人,如病人未達至要強制入院或病情較輕,應考慮無條件釋放其出院。

港大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重申,現時本港「有條件釋放」的病人數字相對低,因為現時只有強制入院的病人才可以作「有條件釋放」。(資料圖片)

陳友凱認為機制有必要擴闊至自願入院者

不過,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港大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不同意相關說法,認為部份思覺失調的患者對自己行為不知悉,故有時病人與其家屬對於病人所做的行為描述會有不同,醫生會根據當時病人的狀態作出判斷,以決定相信誰。他重申,現時本港「有條件釋放」的病人數字相對低,因為現時只有強制入院的病人才可以作「有條件釋放」,變相有很多自願入院的患者不可納入機制內。

他解釋,現時有不少病人在得悉要被強制入院,會改變主意指自己願意入院,「唔同外國係捉就捉。」由於強制入院的決定要取決於病人何時做出危機行為,故當病人入院後未有作出類似行為,就很難再要求病人強制入院,「其實香港(「有條件釋放」機制門檻)係嚴過英國。」他認為機制有必要擴闊至自願入院者。

港大臨床醫學學院精神醫學系臨床副教授張頴宗則認為,政府在制定或檢討相關制度時,在平衡病人權利的同時,亦要保障病人有接受治療權利。(資料圖片/陳倩婷攝)

港大臨床醫學學院精神醫學系臨床副教授張頴宗亦指,現行機制並非適用於所有患者,只有可能傷害到人並須強制入院的患者才會納入機制中,此類病人需要社會上有一定的支援才可出院,而現行機制則可確保患者可得到相關治療。他強調,在平衡病人權利的同時,亦要保障病人有接受治療權利,現行機制可適時找到有病發先兆的精神病患者,並及早治療他們。

至於如何改善制度,他指,英國或澳州將大部份的病人留在社區,但難評價此種形式是否較適合本港,「香港咩嘅setting(模式)先係最適合患者呢?會唔會入院可能對個病人係最好呢?門檻可以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