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UGL案】周浩鼎文件被特首辦改動咗乜?44修改處一文睇晒

撰文:李大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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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調查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專責委員會,爆出特首辦涉嫌干預調查風波,民建聯議員周浩鼎被揭提交予委員會文件中,多處遭特首辦修改。《香港01》獲得有關文件,發現當中共有44處修改紀錄,當中包括加插一項建議,提議委員會調查《基本法》第47條要求特首就任時申報財產的原意,以及建議委員會調查澳洲傳媒公開UGL協議文本及其後發出聲明的真偽、可信性等。

據了解,周浩鼎在會上承認梁振英曾提出修訂意見。(吳煒豪攝)

涉三大部分 由頭改到尾

《香港01》翻查文件修改紀錄,發現多達44處修改,涵蓋研究建議的四大範疇中的其中三項,包括「梁振英先生於2011年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UGL")所訂協議("UGL 協議")的背景、性質及詳情」、「《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申報規定」及「利益衝突」,可謂「由頭改到尾」。文件顯示修改時間為4月21日晚上10時至11時,亦即周浩鼎首次向專責委員會提交建議前4日。

修改內容主要針對UGL協議和其後發出聲明的真偽性和完整性,以及建議專責委員會研究《基本法》47條有關要求行政長官就任時申報財產的「原意」;另有部分則屬「技術性修改」,如刪除個別字眼和標點符號,類似的修改有6個。

據會上披露的文件顯示,周浩鼎的建議的四大範疇之中,有三個範疇均遭特首辦修改。

文件第一部分-I. 梁振英與UGL所訂協議的背景、性質及詳情

加入「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文本的完整性及真偽,以及該協議的性質、主要條款及條件為何」,刪去「梁先生與UGL有否簽訂及/或執行UGL協議」。

加入「梁先生與UGL有否簽訂及/或執行此份澳洲傳媒公開的協議」及「梁先生簽訂協議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刪去「主要條款及條件為何」

在「UGL協議中"按UGL的合理要求提供協助,以推廣UGL集團及戴德梁行集團,包括但不限於不時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此一條款("該條款")」後,加入「的背景、原意」

加入「只會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的字句,使之變成:「在澳洲傳媒公開的協議文本中,上文第(d) 段(注:即UGL協議)所述條款曾作出修改,(即以手寫方式加入「只會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此修改的真偽,由誰人作出,該修改的原意和作用,以及條款經修改後的效力」

加入「研究UGL就該協議在2014年發出的公開聲明的真偽及可信性。」

文件電子版本顯示內容曾遭「CEO_CE」(即特首辦)修改。

文件第二部分-II.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申報規定

於標題的「《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中,加入「財產申報」四字,變成《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財產申報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申報規定。

(a)項原文為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時,《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相關利益申報制度下適用於行政長官的利益申報規定為何」原文之中,分別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加入「財產申報」四字和在刪去「利益」二字,變成「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時,《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財產申報及行政會議相關利益申報制度下適用於行政長官的利益申報規定為何」。

加入(c)項:要求研究「《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要求行政長官就任時申報財產的原意,以及該款項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是否屬於須予申報的財產」

將(e)項原文「若是,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之時或在其行政長官任期內, 有否按照該等規定,就收取該款項一事申報利益」之中,刪去「就任行政長官之時或在其行政長官任期內」、「就收取該款項一事」及「利益」。

梁振英否認干預立法會調查,強調受查對象有權提出看法。(資料圖片)

文件第三部分-利益衝突

(a)項「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後,UGL協議的條款是否依然有效」的原文中,加入「在UGL完成收購DTZ及」、「全部或部份」和「若只是部份條款有效,哪些條款有效;」,使之變成「在UGL完成收購DTZ及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後,UGL協議的全部或部份條款是否依然有效,若只是部份條款有效,哪些條款有效;」

(b)項原文為「梁先生依據該條款或經修改的該條款,或已完成的條款所作的承諾有否構成任何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特首辦加入「,或已完成的條款」,變成「梁先生依據該條款或經修改的該條款,或已完成的條款所作的承諾有否構成任何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c)項原文為「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後,他有否根據UGL協議向UGL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此舉有否構成任何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特首辦加入「UGL在2014年發出的聲明指梁先生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此等聲明的真偽及可信性;梁先生有向UGL提供服務或協助」的字眼,變成「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後,他有否根據UGL協議向UGL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UGL在2014年發出的聲明指梁先生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此等聲明的真偽及可信性;若梁先生有向UGL提供服務或協助有,此舉有否構成任何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資料圖片)

上月提研究基本法原意遭訕笑

翻查資料,周浩鼎於上月25日會議上,曾提出要研究《基本法》第47條原意,當時即被公民黨議員楊岳橋嘲諷:「而家我地唔係小律師訓練班呀…...唔係學院,唔係喺度慢慢要叫埋啲人最初當日點樣去立呢條條例,係咪要問米呀到時?」委員會主席謝偉俊當時亦指,當然可了解立法原意,但認為研究期間若對法例字眼沒有太大爭議,根本不需「翻箱倒籠」追查立法原意。提出此「創新」建議的人,原來是梁振英,更令人懷疑兩人「打龍通」。

事實上,委員會之前已召開3次會議,但仍停留在討論研究範圍階段,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當時表示,只想了解梁振英有否透過協議得益,以及有否申報,並指若委員會再不展開研究工作,只會讓人認為為委員會有意拖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