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疫苗接種條文廢除 僱員不打針僱主不能「合理解僱」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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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16日)起廢除去年6月17日在《僱傭條例》加入的疫苗接種條文,意味著由今日起,僱主如解僱沒按其要求接種新冠疫苗接種的僱員,將屬不合理解僱。如市民有相關查詢,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查詢熱線2717 1771。

勞工處今日(16日)起廢除去年6月17日在《僱傭條例》加入的疫苗接種條文。(資料圖片/夏家朗攝)

《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在2022年6月17日加入疫苗接種條文,訂明如僱主提出的正當新冠疫苗接種要求,而僱員不遵從,僱主將其解僱,不會被視為不合理解僱。但隨著政府今年撤銷法定「疫苗通行證」要求及社會邁向全面復常,當局也在今年4月14日刊憲,宣布會廢除《僱傭條例》下新冠疫苗接種要求條文,並於6月16日生效。

勞工處發言人指,由即日起,《僱傭條例》再沒有與疫苗接種要求相關的條文。任何在本日期之前根據《僱傭條例》作出的疫苗接種要求,亦視作無效。如市民有查詢,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查詢熱線2717 1771。

勞工處今日(16日)起廢除去年6月17日在《僱傭條例》加入的疫苗接種條文。(資料圖片/夏家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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