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認新聞稿用字不準 大閘蟹商司法覆核案被迫終止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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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環境衛生署於上年底(2016年)以新聞稿方式,公布來自兩個來自江蘇養殖場的大閘蟹貨源,被驗出二噁英含量超標而禁止入口及出售;大閘蟹進口商連同香港大閘蟹協會今於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惟政府一方澄清當日新聞稿只是「警告」,而非「決定」,法官決定撤銷司法覆核許可,但認為政府當日提供資訊不準確,提議政府在本年大閘蟹季節來臨提供足夠資訊予公眾。

涉嫌售賣二噁英超標大閘蟹的上海新三陽南貨脫罪。(資料圖片)

申請人分別為香港大閘蟹進出口協會有限公司、和香港大閘蟹進出口協會有限公司,答辯人為食環署。

申請人分別為香港大閘蟹進出口協會有限公司、和香港大閘蟹進出口協會有限公司,答辯人為食環署。

代表署方的律師在庭上澄清,2016年年底發出新聞稿只是「警告」,從無禁令禁止大閘蟹商入口,只要大閘蟹商入口的大閘蟹是安全,亦會批准入口,但若大閘蟹不安全,便會引用《食物安全條例》作出檢控及沒收有問題大閘蟹,所以根本沒有頒下禁售命令。

官建議政府應做好資訊發放的把關工作

法官質疑,政府當日所發放的兩份向公眾發放新聞稿,資訊不準確,而政府有責任向公眾提供足夠資訊解釋,考慮今次不涉及政府的禁售命令,只是政府在管理資訊提供的不足問題,決定撤銷今次司法覆核許可,並建議政府在本年大閘蟹季節,把關做好資訊發放。

食環署去年發稿稱禁止入口及出售江蘇大閘蟹

入稟狀指,2016年11月1日食環署透過新聞稿公布來自兩個來自江蘇養殖場的大閘蟹貨源,被驗出二噁英含量超標而禁止入口及出售,但申請人指食環署沒有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30條規定下便頒下禁售命令,事前從沒有向申請人或大閘蟹進口商作諮詢或警告,而有關命令更是無限期,又沒有讓申請人或其會員呈交進一步資料予署方,認為程序上不恰當,違反了法例要求,並指有關決定不公平、濫權及不合法,更令到大閘蟹口商損失了200至300萬元。

案件編號:HCAL 23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