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婦認劏貓食 以為檢已死貓便不違法 官斥文明社會不容判緩刑
五旬婦人被發現在白田邨大廈走廊,手持利器及染血的貓屍徘徊,警員接報到場後,在其單位內發現貓屍並拘捕婦人。婦人今(23日)在西九龍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單位內發現的貓屍,是意外被車撞死的,被告在內地農村出身,以為食用已死去的貓在港不受規管,才會檢貓屍回家食用。裁判官對其說法有保留,並強調食用貓隻在香港的文明社會並不容許,考慮到本案屬單一事件,只涉及一隻貓,不牽涉多人犯事及虐待等,判被告入獄4星期,但准緩刑2年。
女被告張蘭嬌,59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3年3月1日,在深水埗白田邨健田邨,屠宰一隻貓隻以用作食物。
▼被告張蘭嬌被捕的情形▼
單位內膠桶浸著一具貓屍
案情指,當日有人報案指見一名女子在白田邨一單位內,拿著一具貓屍及一把刀。警方其後進入單位,在廁所發現一個膠桶用水浸著一條貓屍,另有刀刃放在貓的頭部附近。當時貓的身體已僵硬,口角有血。
該貓懷有4胎兒死因不明
愛護動物協會督察到場檢查貓屍,未發現有貓的身體有遭受殘酷對待的跡象,屍體送往驗屍後未能找出死因。漁農處其後再進行檢查,發現貓隻右側腹部有1x3毫米的擦傷,死亡時懷孕有4個胎兒,此外沒有其他特別情況,未能斷定其死因。
認拿貓屍回家準備食
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透露,她案發時聽說有一隻貓在北河街街市附近被車撞死,便到場將貓屍檢走,然後上班。她回到家後決定食用該貓隻,用數小時嘗試屠宰及為貓隻脫毛。不久後,警方便到場將她拘捕。
內地農村長大以為檢已死貓食不受規管
辯方求情指,被告數年前離婚,育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現從事流動小販工作,月入4千。被告在農村長大,僅接受了低程度的教育,雖知道香港不可以殺食貓隻,但她以為若該貓隻已死亡便不受規管,現已感到十分後悔。律師強調,本案不涉及對貓隻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或商業元素,或多人涉案等,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貓隻無外傷與被撞死說法不符
裁判官判刑時指,對於涉案貓隻是否被撞死有極大保留,因為牠經檢驗後未發現有外傷,與其被撞死的說法不符。但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殺死該貓,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案件編號:WKCC153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