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環諮會認同土拓署補交資料 惟要求修改佈局保育樹林
粉嶺高爾夫球場其32公頃用地將於今年9月收回,政府擬在其中四分一的收回土地發展公營房屋,惟建屋計劃去年去環境諮詢委員會「闖關」不果,土木工程拓展署須補做生態研究。
環諮會近日接獲相關報告,今日(3日)開會商討,會上透露香港哥爾夫球會於今日早上提交補充資料,反駁土拓署的報告,批評署方的調查方法「不科學」、「不專業、不合格」等,委員亦引用有關報告提出質疑。土拓署回應強調,是根據指引進行生態調查,結果亦確定其早前提交的報告可靠亦具有效性。
環諮會經閉門商討後,大致認同土拓署的補充資料,但建議環保署在考慮是否「開綠燈」為工程批出環境許可證時,應實施附加條件要求修改房屋佈局,以保育面積約0.4公頃的樹林。土拓署將須向環保署署長正式提交補充資料,署長將連同環諮會的意見一併考慮,並在收到報告30日內決定是否通過環評報告,但條例並無規定土拓署提交文件的期限。
▼粉嶺高爾夫球場▼
多名環諮會委員在會上,質疑土拓署最新提交的補充環評報告,仍與高球場的數據有很大差分歧,質疑其可靠性,並指對土拓署未有參考上屆委員的意見修改發展佈局,剷平現存的林地「感到失望」,又指新種植的樹木,無法彌補現有數十年樹齡樹木的生態價值。
土拓署回應指,其調查方式是根據當局指引進行,故無法與高球場較大範圍、長年累月的「地氈式」調查相提並論,而較短時間的調查才能統計到真正在擬議發展的32公頃棲息的物種,相反長時間的調查有可能會吸引到其他物種飛過。
環保署30日內要作出決定
由於今日會議是因應上屆委員要求是法定程序以外,故即使換屆後,今日會議亦毋須再就項目表決,但環保署署長須在土拓署提交補充資料後的3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擬議項目通過。
須修布局圖設計以保育0.4公頃樹林
環諮會主席查逸超在閉門會議後表示,委員一致認為土拓署提交的8項附加資料中的其中6項,大致上能達到委員的早前提出要求,但建議環保署署長在審批環境許可證時,應考慮附加條件,要求土拓署必須修改房屋發展的詳細布局圖設計,以及保育分區一內面積近0.4公頃的樹林。
另一個項受質疑的項目則為現有墳墓的處理方案,查逸超表示,土拓署在會上已透露,已與現有墳墓的後人取得聯繫,有關處理方案應交由項目倡議人與墳墓的後人直接商討和跟進。他續指,土拓署在考慮環諮會意見後,將根據《環評條例》,向環保署署長正式提交附加資料,署方須於3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該環評報告,他強調署方亦須一併考慮環諮會作出的討論和提出的有關建議。
環諮會副主席:啲樹非常大棵 生態價值都好高
環諮會副主席梁美儀解釋,擬議發展提出在分區一砍伐996棵樹,惟核心地帶有一個樹群有一個類似森林的林地(woodland),內有183棵樹,當中65%是本地品種,「啲樹非常大棵,生態價值都好高」,故希望在發展中將生態影響減至最低,惟土拓署最新報告中的擬議發展佈局卻「原封不動」,故當局認為「好難接受」,形容「好多委員感到失望」,故希望環保署署長在審批今次環評報告時,考慮施加附加條件,包括更新佈局並盡量避免斬樹。
被問到若環保署沒有接納環諮會提出有條件「開綠燈」的建議,環諮會會否有跟進行動,查逸超則表示,環諮會僅屬「建議者身份」,環保署署長有權選擇是否採納委員的意見,若最後未獲環諮會通過的兩項附加資料,未有進一步成為當局批出環評的附加條款,「話唔定我哋會……可能會失望嘅。我亦唔會估到佢……因為署長都喺度,大家嘅共識都非常之清楚。」
至於高球場對土拓署報告的回應,查則表示,環諮會一向是聆聽項目倡議人的匯報,以及環保署分析其是研究是否達到要求,「我哋同Golf Club(香港哥球會)係冇一個直接關係,變咗嗰個我哋亦要去了解點樣去實行,總體講一句,我哋對於任何持份者嘅溝通係絕對唔會抗拒。」
或有司法覆核 環保署助理署長:環評制度一向公開透明
今次項目爭議聲音極大,香港哥球會亦連番表明反對,可能會引起外界對項目提出司法覆核。環保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曾世榮則表示,希望不會出現法律爭議,「我哋亦唔知道,如果有司法覆核,嗰個理據或者個理由係乜,所以比較難去做一個回應」,但他強調,香港環評制度一向公開、透明,有公眾參與外,亦有清晰的準則和條款跟隨,「喺個程序上嚟講,就唔應該咁容易受到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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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哥球會15點反駁土拓署補充環評報告
香港哥球會發聲明,對於土拓署提交予環保署署長審批的環評報告表示「極度遺憾」,指即使是補充資料仍未能解答環諮會成員提出的問題。哥球會又指,環評報告每一個技術環節均存在「嚴重和實質性錯漏」,若此份「未達標準和不符合第499章《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環評報告」被接納,「將為香港的環評工作打開極差先例及帶來不可逆轉的生態影響。」
據香港哥球會今日提交的文件,以15點反駁土拓署的補充環評報告,批評對方的雀鳥調查方法「不科學」、蝙幅調查不足、樹木調查報告「不專業、不合格」,質疑署方未以滿足環諮會/ 環保署的要求,並指責署方未有帶委員到環諮會委員到現場視察,致委員難以作出決策。文件強調,補充環評「未能扭轉環評報告嚴重不足和不可接受的情況,這份報告表面上缺乏被接納的法律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