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何志豪求逾期報開支被拒 官:任重要公職更須確保程序合法
選舉委員會進出口界2021年自動當選人何志豪,因未有按時呈交選舉開支申報書,向高等法院要求逾期提交被拒。何不服高院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下判辭指,何明顯未有熟知選舉條例及其法律責任,又指何出任重要公職,他或其助手不熟悉選舉制度,更應細閱條例確保程序合法,認為原審官在足夠理據下拒絕何的申請,不應干擾其決定,故駁回何的上訴,並要何支付訟費。
上訴人何志豪,他在2021年選舉委員會進出口界別中自動當選。
參選人須在選舉後30日內交開支申報書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參選人須要在接獲選舉結果通知後的30天內,向選委會呈交選舉開支申報書。
會方曾發電郵及致電提醒
何於2021年9月23日自動當選,故應在同年10月23日或之前提交選舉開支申報書。但何直至同年10月28日仍未提交,會方曾多次向他發電郵提醒,亦有致電通知。何在逾期後表示會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提交申報。
何稱他與助理均無選舉經驗
何在提出申請時向法庭解釋,他過往沒有選舉經驗,亦未有細讀有關呈交開支申報書的條文,幫他處理選舉事務的助理,也沒有相關經驗,他也曾猶豫他是否要需要提交相關資料。
原審官指對法律無知非藉口
惟原審法官認為對法律的無知並非藉口,候選人有職責要熟知選舉條例,法庭在處理相關事宜時,亦應以選舉的整體性去看待,候選人不能期望法庭因他們的大意或疏忽而獲豁免,因為這會鼓勵他人認為法律不需要嚴謹地遵守。最後拒絕了何的申請。
何不服原審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並認為原審官應接受他並非故意或漠視有關的法律要求,亦無證據顯示何是故意未有交出。
任重要公職更應確保程序合法
上訴庭法官卻認為何明顯沒有盡力熟知相關法例,原審官所作的裁決定亦沒有不公或不合理。何參選時曾收過參選須知的單張及文件,已清楚列明呈交選舉開支的要求,何沒有選舉經驗或未有專業人士幫忙並非理由,且何將出任一個重要公職,若他沒有相關的選舉經驗或熟知程序的人輔助,就更應細閱選舉規則,以確保他在履行其法律職責時,能符合法律要求。何聲稱他腦海曾出現不確定的想法,上訴庭認為何不能期望法官能從中作出任何對他有利的判斷。
綜合而言,上訴庭的3名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在足夠證據支持下作出裁斷,認為不應干擾,故維持其原有決定,並要何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 10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