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侮辱執法人員罪倘立法 官民權利將不對等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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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制派議員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增設「侮辱執法人員罪」,追究侮辱執法人員的言行,其中何君堯更指向警察爆粗,就明顯涉罪。不過有法律學者直指,該罪的涵蓋範圍太闊,亦令警民權利不對等,「市民對警察講粗口就唔得,掉轉警察係咪又唔得?」
而據監警會統計,於2015/16年度共通過1,107宗指控警察使用粗言穢語的投訴,當中12項獲證實,但當然因無相關法例,並無警員因而有刑責。

有建制派議員提出立法,設侮辱執法人員罪。(資料圖片)

3名建制派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建議在《公安條例》第17條加入新條文,任何人即使未破壞社會安寧,未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或財物損失,只要蓄意對執法中的人員展出或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行為及標語,可被檢控,初犯者罰款,重犯更可囚12個月。有份草擬草案的何君堯更指,對警察講粗口更明顯會涉干犯該罪行。

現時大型公眾活動中,警察及參與市民時有衝突。(資料圖片)
市民對警察講粗口就唔得,掉轉警察係咪又唔得?
前監警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有關私人草案規管範圍太廣,易造成官民權利不對等,「市民對警察講粗口就唔得,掉轉警察係咪又唔得?」翻查監警會統計,於2015/16年度,監警會共通過1,107個指控警察「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但近800項未經警方全面調查,其餘大部份指控被指「無法證實」,有12項獲證實,但無人被檢控。

同時是前監警會委員的張達明又指,設立「侮辱執法人員罪」對警方實際操作無補於事,亦無助解決警民之間出現的互信問題。不過他稱,留意到保安局及警務處人員的發言,相信政府對設立相關罪行有保留。

監警會於人2015/16年通過的控訴指控
「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共1,107項
未經全面調查:798項,包括無法追查(460項)、投訴 撤回(276項)及簡便處理(62項)
全面調查:309項,包括無法證實(220項)、無過錯(62項)、虛假投訴(15項)及屬實(12宗)

紀律違規被刑事檢控人員:0

學者與民權組織均指設立辱警罪無助解決警民矛盾。(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以言入罪可能違憲

民權觀察也發聲明指,政府及立法會議員並無理據引入「侮辱執法人員罪」,純以言入罪,違反國際人權法對保護言論自由的標準,若條文成功立法,很可能被法庭裁定違憲。民權觀察又指,警隊已有「阻差辦公」及「襲警」罪保障,《公安條例》第17B條亦列明在公眾地方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而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屬犯罪等,認為現行法例已確保警察在法律保護下,能有效執勤,若市民對警察言行無禮,已達至抗拒或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可被捕甚至檢控。

不過,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外務副主席董耀明則贊同有關草案,認為「分級制」處理辱罵行為較好,如「爆粗」便以簡易程序治罪方式,亦即罰款處理,但若是持續指罵,阻礙執勤,則應刑事起訴。他又指,有關罪行不應只針對市民辱罵執法人員,若執法人員辱罵市民,也應受規管。

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主席劉玉輝直言,支持訂立「侮辱執法人員罪」,因現時執法人員不時面對無禮對待,如粗口,甚至肢體推撞,故希望立法,以起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