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水務署工人 涉未經許可向六名同事借錢約57萬 欠債未還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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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8日)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工人,涉嫌於約一年半內多次未經許可向六名同事借貸,涉款共約57萬元。他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周五(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張立勤(34歲),為水務署二級工人,被控26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月薪約1.4萬元 分別借貸5,000元至35.5萬元
被告於2019年8月加入水務署任職二級工人,月薪約1.4萬元。他於案發時被派駐長沙灣辦事處,負責協助技工進行水務維修工程,並向一名二級監工匯報工作。
被告涉嫌於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六名水務署同事接受26筆貸款共約57萬元。該六名同事分別為兩名二級工人、兩名技工、一名文書助理,以及一名二級監工,即被告的上司。
廉署接獲水務署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從該六名同事分別借貸5,000元至35.5萬元不等,而他沒有按相關政府規例,即《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就接受該等貸款索取許可。調查又顯示,被告並沒有向該六名同事歸還大部分貸款。
廉署發言人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是預防性質的法律條文,旨在遏止貪污於萌芽階段以維護公務員廉潔,以及防止政府人員墮入利誘牽絆。廉署一直與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定期為各級公務員提供誠信培訓,提醒他們必須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借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