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涉收商人50萬元 作為代商人辦事的報酬 裁收受利益罪成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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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長涉代一名受收數人滋擾的商人向警方報料,並收取該商人50萬報酬,因而遭廉署控告收受利益等罪,案件今(25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陳永豪指控方證明被告曾收款並有與涉案的商人聯絡,裁定警長罪成,並把案押後至3月18日判刑,以候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柙。
被告李鴻發(52歲,警長),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5日,從麥智元接受50萬港元,作為他協助黃君游(又名Sam WONG)與警務處間辦理往來事務的報酬,即協助黃在一項收債事宜的調查。交替控罪指他同日在未得行政長官許可,接受麥提供的50萬元。被告1988年加入警隊,2008年晉升為警長,2020年3月起被停職。
案情指,麥智元是被告長兄的舅仔,麥的生意拍檔黃君游涉金錢糾紛被人騷擾,報警後未獲受理。被告兄長著被告幫忙了解情況。
案發時駐守北角分區特遣隊的警員供稱,他當時負責調查收數案件,他在2019年被告曾向他提及疑涉及社團收數並有派陰屍紙等行為的資料,並叫他申報及交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跟進,但被告後來又說不用,並稱其「老友」會報案。該警員指,被告當時提供的資料太少,不足以呈報,最後未有處理。
陳官今裁決指,根據控方證據,麥及黃2人確有透過WhatsApp訊息,要求被告提供協助,被告亦有收取麥於2019年4月25日發出的50萬元支票。被告亦有向同袍作查詢,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因而裁定他罪成。
廉署發言人表示,署方一直與警方保持緊密合作,定期為各級警務人員提供誠信培訓,提醒他們必須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切勿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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