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梁家騮補水獲賠176萬 稅局求付稅 上訴庭兩法官裁稅局敗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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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醫學界前議員梁家騮指公立醫院醫生,在休息日或假期候召(on-call),應可獲補假或補水,他於2009年在終審法院中終極勝訴,獲賠176萬元,但稅局卻認為有關款項也要納稅。梁不滿稅局決定,前年提出上訴並被裁定勝訴。稅局再早前就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2日)頒下判辭,其中兩名法官認為這賠償不屬於薪酬的一部份,故梁毋須就此繳稅,另一法官則不同意說法,最後3位法官以2比1較大比數裁定稅局敗訴,判決維持不變,即稅局不能向梁的賠償徵稅。
本案源先的上訴人為梁家騮,他欲推翻稅局將賠償額納入其年度薪俸稅計算中的決定,並於2021年獲高院法官陳健強裁定勝訴。是次申請則由答辯人稅務局局長作出。
賠償金非合約一部份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在判辭指,是次上訴爭議點,在於該筆176萬元賠償金,究竟是如稅局所指是薪酬一部份,抑或如梁所言屬賠償。雖然梁索償與合約條款有關,但賠償金並非合約一部份,而是因為醫管局剝奪他在休息日及假期候召缺勤的權利,故需就此補償。正如原審法官陳健強所言,梁不應再爲他未獲休息日所得的賠償交稅。
持相同意見的法官指梁已就薪金交稅
法官張澤祐亦同意關官看法,並指稅局也同意,倘若醫管局以補假方式補償,梁便不用納稅,故在梁已就薪金交稅的情況下,他再需補償金納稅或會構成雙重徵稅。
另一法官認為賠償屬薪酬一部份
不過另一法官林雲浩則認為,醫生在休息日若被編排需作候召,該天便不應被視作休假,有關賠償金是根據醫生日薪計算所得,等同醫管局尚未支付的薪酬,因此認同稅局所指,賠償金屬薪酬一部份。三位法官最終以大比數裁定,賠償金不應被視作為薪酬,因此梁不需就此繳稅,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V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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