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尖沙咀衝突 11現場被捕者暴動罪成 零裝備兼無戴口罩男脫罪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2019年修例運動期間,示威者在10月1日在多區發起集會,之後多處發生衝突,其中在尖沙咀聚集人士,曾向該區警署投擲汽油彈,12人現場被捕,他們全被控暴動罪名,案件早前經審訊後,今(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裁定其中11名有暴動裝備兼深色衣裝束的被告罪成,一名「零裝備」且無戴口罩的男子則脫罪。王官把案押後至2月18日聽取求情,及會於3月4日判刑,眾被告期間須還柙。

12名被告: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地盤工人歲)、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鄭子健(27歲、售貨員),及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除了姚志杰外,其他11人均罪名成立。

2019年10 月1 日在示威者在尖沙咀外擲汽油彈。(詳看下圖)

+1

參與者不會突然空降現場

王官在判辭指,警方當日在警署附近和沿彌敦道推進時,不斷發警告和舉旗,任何人如無意參與暴動,理應盡快離開。她認為當日暴動範圍出現的人,不會是如變魔術般突然空降,肯定他們看到或聽到警告,並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若他們並非參與者,是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的。

定罪11人均穿黑衣及有裝備在身

法官考慮到其餘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地點和裝備等環境證供,認為他們僅曾參與涉案暴動,他們並透過穿上一致的黑色衣物,向其他暴動表明是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定罪的11名被告,身上均有裝備,部分人被捕時仍戴著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和頭盔等,法官認為該些裝備必然是用於暴動當中。

脫罪被告身上零裝備

至於唯一脫罪的姚,法官指他沒有示威者的常用裝備,更可以說是「零裝備」。他當時所穿衣服有非常耀眼的圖案,令人易於辨認,另外,他甚至沒有戴口罩遮蓋面容,即使他在現場出現惹人懷疑,認為未能肯定他曾參與暴動,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