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理大 鄭錦滿水渠爬出暴動罪成 另4人現場協助亦妨礙司法

撰文:劉安琪 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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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等5人,於2019年理大遭警方圍堵期間,被指爬水渠逃離理大或提供協助,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鄭錦滿更在審訊中途被加控暴動罪,5人早前不認罪受審。辯方結案時指地下渠道有毒氣和污水,鄭等人無法在只有防毒面罩和頭燈下步行離開理大。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鄭暴動罪成,但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另4人涉欲協助被困的理大示威者離開,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把案押後至2月11日聽取求情及判刑,眾被告須還柙。

鄭從水渠爬出身上有臭味

鄭官在裁決指,鄭錦滿被捕時由水渠爬出,身上有臭味,相信他是從理大逃出。由於警方早已呼籲留守理大的人離開,但鄭仍選擇留守,認為他當時已走投無路,冒危險爬水渠逃走,故裁定他暴動罪成。但未有證據顯示他曾協助他人逃走,故裁定其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另4人在現場欲協助從離大逃出的人

至於另外4名被告,鄭官指他們均是在渠口附近,或是在附近準備了車輛,認為他們在場的目的,是想協助從理大逃出來的人離開,故裁定他們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鄭錦滿(左)在審訊中途才被加控暴動罪。(資料圖片)

5名被告依次為:何志豪(28歲,裝修工人)、鄭錦滿(32歲,前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馮思睿(30歲,舞台燈光工人)、林泳汶(31歲,廣告導演),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逮捕的作為。

控方審訊途中加控暴動罪

控方在舉證完畢後才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罪。辯方提出強烈反對,認為做法「非常不公」。但鄭官最後仍批准申請,但不准控方重開案情或傳召證人,鄭即否認暴動。

2019年11月20日,警方發現疑有人從下水道逃出理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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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收消息指有示威者疑經渠口逃出理大

控方案情指,警方收到消息指有示威者疑經渠口逃離理大,警員凌晨巡邏時,發現被告何志豪向信民樓奔跑,將他截停,並在何身上搜出一輛停泊在忠孝街車輛的鎖匙。何承認想協助逃出理大的人離開。

見男子持電筒照射渠口

同日早上,警方在紅磡半島豪庭外,發現被告陳啟賢與男子A 手持電筒照射渠口,陳其後將竹枝搬到渠口位置,將繩綁在石柱上 ,並與A一起拉繩,鄭錦滿與另一人先後從渠口爬出;至於被告馮思睿和林泳汶當時則在私家車上,曾多次下車觀察渠口情况。根據行車紀錄儀錄音,林曾說:「個窿愈嚟愈多人去」及「窿位見到有人落去游繩救緊人」,警員之後將4人拘捕。

鄭從水渠爬出時衣服濕並有臭味

控方證據亦顯示,鄭錦滿從渠口爬出時,身穿黑色長袖衫及黑長褲,並穿黑色白邊鞋,頭上有一個連著濾罐的防毒面具及一個頭燈,他在現場被捕時,身上沒有錢包或現金,鞋及褲均濕,身上有臭味,他並有表示過身體不適。

辯方指地下渠道有毒氣難步行至渠口

辯方卻指,作證的女警長只看到鄭從渠口走出,無法確認鄭是從「理大暴動完出嚟。」女警長同意。辯方亦引述渠務工程專家的證供指,地下渠道有毒氣和污水,質疑鄭當時只佩戴了防毒面罩和頭燈,無法中理大經地下渠道步行約500米至被捕地點。

推斷鄭走投無路惟有不顧危險逃走

法官在裁決指,2019年11月理大發生暴動是眾所周知的事,在同月17至20日被困理大的人,若未有依警方呼籲離開,均屬自願留守理大,並至同月18日仍繼續參與暴動。他為案中的唯一推斷,是鄭錦滿原被困理大並有參與暴動的人,因為走投無路,只好不顧危險,經渠道爬至渠口,目的是逃避警方拘捕,但爬出後不久便被捕。法官又認為,鄭當時可能只是單純想逃離理大,不能肯定他正協助其他參與暴動人士離開理大,故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本案另有3名被告:葉嘉祺(27歲,貨運車司機)、黃逸滔(25歲,無業)及梁祖光(24歲,售貨員),他們早前已認罪候判。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