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稱簽約「歸我所有」要求上床 強姦罪44年不變存漏洞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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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係呢一個行業係好黑暗㗎,你付出身體可以得到某一樣嘢,可能係一個電影試鏡(casting)嘅機會,可能係一個做主角嘅機會,咁你覺得值唔值得呀?」模特兒 Rachel 初出矛蘆之時,曾被要求以發生性行為作為條件,換取一份演員合約,令她重新思考自身定位。究竟「性」的價值是甚麼?

每個人對於「性」都有不同的底線及道德標準,法律或許是其中一種可讓每個人守護底線的方式。反觀香港有關性罪行的法律,已經44年不變,是否可以有效保護所有人的性自主權?

Rachel 18歲時曾參加演員訓練班追夢,以優異成績畢業。負責訓練班的導演有意將她收歸為旗下演員出道,逐邀請她前往一間住宅商討簽約事宜。Rachel 當時不虞有詐,事前告知母親,獲提醒需把整個過程錄音,其後便隻身赴約。男導演當天拿出一份只有兩頁紙的合約,叫她自行細閱條款,可以簽署後再拿回家詳細研究,及後便開始與她談演藝圈的「生存之道」。

嗰兩頁紙好快講完,佢就冚埋同我講話,其實妳知唔知做演員呢行最緊要係咩呀?最緊要係……佢嘅意思就係要放棄自我。佢話:『妳做戲嗰啲嘢嘅所有角色都係不斷咁樣轉(switch)㗎喇,妳都冇你自己㗎喇』。
模特兒 Rachel

以舒淇為例 稱簽約後「妳個人都要屬於我」

男導演以著名女演員舒淇為例子,稱「人哋拍三級片出身㗎,人哋喺導演面前除晒衫都得,你得唔得呀?」Rachel 當時大感驚慌,不知所措。她未及反應之際,男導演續說:「妳簽咗呢份約呢,妳就知道代表咗咩,代表妳個人要歸我,即係歸我所有」、「咁妳直頭唔可以拍拖」、「妳個人都要屬於我」。

Rachel 坦言,男導演當時的用語令她十分不適,又曾提及「妳𠵱家返到去同人講話呢個導演變態,妳都告我唔入㗎」、「就算妳𠵱家坐喺度,我強姦咗妳都得呀」、「所有樓下嘅CCTV都影住係妳自願跟我上去㗎,妳告我唔入㗎」等說話,令她深受衝擊。可幸的是,男導演給她選擇的權利,Rachel 斷然放棄合約,直接離開。

模特兒 Rachel 參與工作坊,以真人圖書館身份分享親身經歷,提及曾被導演要求以發生性行為作為條件,換取一份演員合約。(陳葆琳攝)

導演威脅強姦 「妳告我唔入㗎」

步出住宅之前,Rachel 被要求檢查電話,男導演發現錄音紀錄,直斥她「妳覺唔覺得妳呢個行為好冇禮貌呀」,並要求她道歉。她雖感無奈,但還是為了盡快離開而道歉:「我可以點呀?我當時,我只係想快點走,我只可以講話『唔好意思』」。

嘩!原來,演藝圈係咁㗎?我連個邊邊都未入到嘅時候,我已經遇到啲咁嘅事呢,其實令我對於呢樣嘢,演藝圈入面對性嘅嘢,我會覺得,啊!係咁樣㗎原來,係我要將我所有嘅嘢放棄,冇晒自己㗎。
模特兒 Rachel

此事一度令 Rachel 對演員夢卻步,入大學後亦不敢再踏足演藝圈。畢業後,她幸運地遇到現時經理人,繼續藝人工作。至今已於演藝圈已打滾數年的她,不諱言行內黑暗,很多時候付出身體,事業則可蒸蒸日上。

演藝圈黑暗 要生存「難有自己脾氣」

你付出身體你可以得到咗某一樣嘢,可能係一個電影試鏡(casting)嘅機會,可能係一個做主角嘅機會,咁你覺得值唔值得呀? 其實我覺得好難去衡量,我自己到𠵱家都冇一個答案,我唔知道我之後會唔會因為一個好珍貴嘅機會出賣咗自己,所以其實呢樣嘢都非常非常之值得我自己、或者女仔去深思嘅一樣嘢。我自己都唔知我最後嘅決定會係點。
模特兒 Rachel

Rachel 近年開始接洽私影工作,曾被要求讓攝影師撫摸身體,她拒絕後被斥不懂「行規」,Rachel 亦不敢憤然回駁,直言在演藝圈生存,難以有自己脾氣:「我好驚得罪人㗎,因為尤其我咩都唔係(nothing)嘅時候,我冇乜嘢資格。我好驚人哋話:喂!呢條女好串㗎!如果有其他機會嘅話,咁我咪蝕咗囉,人地會覺得我冇得合作,我唔係一個好嘅角色(character)。」不過,她強調,每個人都一定要有自己的底線,一旦遇到不情願的事情,必須在適當的時候「say no」。

模特兒 Rachel 18時曾參加演員訓練班追夢,但被要求以發生性行為作為條件,換取一份演員合約。(陳葆琳攝)

Anti480 反性暴力資源中心早前舉辦名為「守護甜身之我嘅身靈『Unlock』工作坊」,透過展覽、真人圖書館等,圍繞「性暴力」及「身體自主」議題作出討論。負責工作坊的實習社工劉亦旗指出,香港的強姦罪已44年不變,現存不少漏洞,加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刑事制度,往往令強姦者可以逃出法網。

我講一個例子,我上咗個朋友屋企,然後我比佢強姦咗,案發嘅時候,我係有機會逃走,甚至乎我身邊有電話,可以打電話求救嘅時候,而我冇咁做到嘅時候,屬於一個合理嘅疑點。算係一啲責怪受害者現象(victim blaming)嘅唸法,就係點解你有電話你唔求救呢?咁成為一個合理疑點,去判呢個被告無罪。
Anti480反性暴力資源中心實習社工劉亦旗

性罪行法例44年不變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條,強姦的定義可分為三種。一、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二、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三、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有關法例最新增補時間,已是1978年。

記者翻查政府文件發現,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已曾指出,法例所用的字眼反映出只有男性才可以主犯的身分被裁定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的受害人,而性交的行為必須包括以男性的性器官(即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並不包括以陽具插入投訴人的肛門或口腔。

負責工作坊的實習社工劉亦旗指出,香港的強姦罪已44年不變,現存不少漏洞,加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刑事制度,往往令強姦者可以逃出法網。(陳葆琳攝)

2019年12月,法改委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最終亦曾建議摒棄「強姦」一詞,以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的罪行取替,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報告書亦提出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以最符合尊重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法改委倡議未獲政府回應

然而,保安局對於《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的最新回應,已是法改會於2021年2月完成有關性罪行判刑的諮詢之後。當局認為,該諮詢是實質的性罪行檢討的一部分,故政府會一併考慮法改會就相關事宜提出的建議。法改委今年5年再次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不過仍未獲政府回應。

劉亦旗表示,反性暴力資源中心一直希望推動相關法律的改變,「可能未必有好大嘅改變,至少真係可能從小做起。可能一啲性交定義、甚至乎幫埋同性之類,我哋都係做緊宣傳,希望可以改變,但係呢條路都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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