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業主收水電費無出示單據 認罪罰$6600 成首定罪個案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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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務管制條例生效約11個月現首宗業主違反規定被定罪個案,房屋局今日(2日)表示,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亦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而被起訴。被告今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七項控罪,被判罰款6,600元。

房屋局指在今年五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而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業主提出檢控。

該署指,希望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並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

該署續指,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一直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此外,估價署已在今年十一月開始新一輪推廣及宣傳,讓業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條例》下的責任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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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IVA部第120AAZM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若業主首次被定罪,可被判罰款1萬元,若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

此外,根據《條例》第120AAZN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7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