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兩前機艙服務員違檢疫令 官斥濫用特權令他人感染 還柙候判
國泰兩名前機艙服務員涉於去年從美國返港後,違反防控規例,外出進行不必要活動,其後兩人均確診Omicron變異病毒株。他們早前否認「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的人而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受審,案件今(17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兩名被告所有罪名成立,並斥二人濫用政府給予他們的權利與特權,導致其他人感染,案情嚴重。把2人還柙至下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兩名男被告分別為黃昱龍(45歲)和劉諾宏(44歲),均報稱無業。他們分別被控1項和2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的人而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
官指兩被告辯解理由不合理
裁判官裁決指,兩名被告的辯解並不合理,法庭拒絕接納二人的證供。針對黃辯解,他指國泰自疫情爆發有意大規模裁員,黃因而感到心情低落,幸獲劉開導,故認為探望劉屬指引容許的因應身心健康理由外出的目的。惟裁判官指出,黃確認其不曾就事件求醫、未有患上抑鬱症、沒有嚴重情緒問題,而裁員事件致心情低落距今已2年,不認為有須即時到劉探訪的緊急必要。
劉稱怕黃迷路陪等巴士
至於劉的辯解,他自言當日陪同黃到樓下等巴士,是因為擔心黃會迷路。惟裁判官指黃為一名46歲的機艙服務員,當日亦是獨自由西環前往屯門,故劉的說法顯然不合理。
為父領手機才外出
對於他在抵港後3天出外替父親到門市領取訂購的手機,隨後與父親及父親的女友到望月樓用膳,劉解釋指父親每天都會與侄女通話,案發時父親的手機未能正常運作,急需外出取新手機。惟裁判官認為,劉的父親大可使用其女友的手機聯繫侄女,劉之後更可叫外賣解決午膳,無須在餐廳內用膳。基於以上原因裁定兩名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醫生估計劉或引發望月樓群組
衞生署高級醫生馮永輝出庭作供,他引述報告講解被告的傳播鏈,指兩被告的病毒基因排序相同,極有可能是互相傳染。而劉早於望月樓群組確診者出現徵狀,故應由劉引發望月樓群組。辯方則指出,望月樓的顧客而非一定由劉感染,馮同意無法百分之百確定,但認為此可能性十分之大。
裁判官最後斥,兩名被告濫用政府給予他們的權利與特權,導致其他人感染,案情嚴重。裁判官另拒絕兩名被告的保釋申請,下令還柙2人至下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兩被告回港首3天除求診不得外出
控方指,兩名被告分別涉去年12月24和25日,工作後返港後在機場獲發醫學監測通知書,指明須在往後21日遵守一系列防疫措施,包括直至在首三天後進行的核酸檢測呈陰性,除了外出檢測或求診外,否則不得離開居所。
劉曾到望月樓與父等人用膳
惟在劉返港數小時後,黃便乘地鐵及的士到劉的居所探訪。約40分鐘後,劉陪同黃到樓下等候巴士後,再到屯門中央廣場領取包裹才回家。兩日後,劉又乘地鐵及巴士到又一城的Apple Store 購物,之後又與父親及一名女友人到望月樓用膳。
又一城望月樓曾爆發疫情。(詳看下圖)
黃指國泰容許他們外出買食物
兩名被告之後相繼確診Omicron變種病毒,同在康復後被捕。黃在警誡下稱,不清楚抵港後首三日不得擅離住所,又指據國泰的指引容許他們外出購買食物及探訪親友;劉則指衛生署人員當日在機場未有向其解釋醫學監察通知書,僅提醒他每天量體溫及定期作檢測。
辯方指國泰指示不清晰
辯方其後於結案陳詞時,批評國泰指引不清晰,未有列明有何活動受禁或不受禁。惟控方認為被告有責任去熟習衛生署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且他們在案發前已曾飛往泰國及吉隆坡,理應之前已接受過醫學監察,沒有理由將事件歸咎於指引常有變更上。
案件編號:ESCC28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