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勞工處判斷舞蹈員是僱員非自僱 研究檢控舞蹈公司

撰文:劉夢婷
出版:更新:

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7月28日發生嚴重事故,巨屏突墜下,擊傷包括李啟言(阿MO)在內的三名舞蹈員,他們在演出期間受傷究竟是否自僱人士,涉及賠償責任。政府今(11日)日公布意外調查的記者會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一錘定音表示,當日參加演出的舞蹈員是僱員身分,是律政司參考過案例、勞工處審視舞蹈員工作模式及受聘資料,以及刑事調查,好有信心作出這判斷,因此受傷舞蹈員受到兩條勞工法例所保障,勞工處諮詢意見後將決定是否檢控作為僱主的舞蹈公司。

▼MIRROR演唱會調查報告及拘捕行動▼

+4

孫玉菡有信心判斷舞蹈員是僱員身份參與演出

孫玉菡表示,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判斷,舞蹈員屬於僱員身份。政府參考兩件事,包括7月28日紅館發生意外,及7月25日演唱會彩排期間都發生意外。勞工處審視相關舞蹈員的工作模式、受聘資料等相關資料,進行了刑事調查。

經過與律政司商議後,律政司參考終審法院一宗判案原則,2006年的重要判案,到出一名僱員屬於自僱還是僱員,是有大原則,根據這些原則再結合所有證據,勞工處徵詢律政司所掌握的證據後,顯示出相關的舞蹈員,是以僱員的身分參與演出,他們做了大量工夫,看了所有證據之後,「我哋都覺得好有信心做一個咁樣嘅判斷,呢啲舞蹈員佢的身份係屬於僱員嘅身份。」

▼7月28日晚 MIRROR演唱會巨型屏幕跌下▼

11月11日早上 警方就MIRROR演唱會意外拘捕四男一女

+2

將以職安健及僱員補償兩條例 研究檢控舞蹈公司

孫玉菡指出,建基於以上判斷,勞工處將以兩條法例採取跟進行動,包括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但這兩條法例範疇很不同。

他表示,根據509章涉及職安健,勞工處考慮檢控的對像包括僱主,即聘用舞蹈員的舞蹈公司,其次是處所佔用人,包括承辦商。政府考慮的是有關人士有否提供安全的作業和裝置,以及僱主有否為僱員安全工作系統,強調「我哋會嚴肅跟進」。在根據手頭掌握證據及諮詢律政司後,將會很快作出決定是否檢控。

根據282章涉及僱員補償,要了解僱主是否為僱員購買補償的保險,其次是當僱員有工傷之時,僱主有否按法例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孫玉菡表示,將會向相關舞蹈公司,即舞蹈員的僱主採取行動,「即係話佢無報工傷,亦都無為佢嘅僱員買僱員保險。」

▼8月24日,MIRROR演唱會意外跨門會專責小組召開第四次會議▼

+2

孫玉菡:考慮檢控對象包括承辦商和製作公司

被問及是否要職安健條例控告演唱會主辦機構Makerville及大國文化,涉嫌沒買保險及呈報工傷時,孫玉菡澄清,已經確信舞蹈員是僱員,其僱主就是舞蹈公司。至於處所佔用人要確保裝置要是安全系統,即是承辦商和製作公司,至於要向誰採取行動,仍需看證據,誰要負起安全責任,研究證據後如有需要會向有關的處所佔用人提出檢控。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補充,警方今日作出行動,會繼續調查,在行動或可能會有檢控,可能會去到法庭,究竟當中公司的主要問題何在,為保障日後舉辦的演出,會提醒租用人,找一些承建商必須是合資格人士,監管上要跟足租用條款的要求、符合要求去辦事,康文署會就個別個案有需要時跟租用人作詳細跟進。

▼現場高清圖還原MIRROR演唱會「消失的吊環」▼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