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聽報告|執法機關秘密監察數月始揭搞錯同名對象 涉事人員離職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立法會呈交2021年度報告,執法機關去年提出1259宗書面截聽申請,有102人經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後被捕。年報披露,去年有三宗違規或異常個案,其中一宗涉及秘密監察,舉報中心人員誤將同名同姓當事人當作目標人物,執法部門調查時雖察覺有異但仍當作同一人,直至目標人物被捕後,始發現一直監聽錯誤對象,涉事5名不同職級人員分別被警告或勸諭,舉報中心的人員亦在事後離職。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楊振權提交上任後首份年報,年報橫跨前任專員石輝,期間有1259宗書面截聽申請,當中兩宗因資料不足被拒,有34宗秘密監察申請獲批,因依據訂明授權進行的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或是在進行該行動的後續行動中,共102人被捕。
調查員察覺住址及通訊器材有異 仍當同一人
年報提及三項違規或異常個案,首宗個案為執法機關舉報中心接獲舉報,指一名目標人物涉嫌犯罪,但只能提供中文姓名,舉報中心人員在電腦系統檢索目標人物姓名時,發現一名當事人姓名相同,便直接將目標人物視為當事人,當值主任檢查後無發現任何異常。
執法機關調查員在調查時留意到,目標人物與當事人背景有一些相似之處,但住址及通訊器材不同,最終仍推斷兩者為同一人,認為可能有多於一個居所和電話號碼,調查員的上司亦有相同看法,故沒有向調查小組主管知會差異。
四人各被警告或勸諭
執法機關向當事人展開監察,目標人物數月後被捕時,發現他的英文姓名與當事人不相符,始得悉原來根本不是同一人。執法機構承認,單憑姓名配對身分非慣常做法,已向調查員及其上司分別作出口頭及書面警告,調查小組主管和舉報中心當值主任各被勸諭,而舉報中心人員已經離職。
前任專員審視後指出,不同級別人員均基於自己的假定來執行職務,情況並不理想。
人員稱「一時走神」延遲匯報
第二宗涉及執法機關向兩名不同目標人物(A和B)各自進行截取行動,小組法官就授權截取A訂明附加條件,即涉及B的電話號碼列為「禁聽號碼」,以防範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風險。
某一天,B使用了一個新電話號碼,執法機關申請截取新號碼時,未察覺要就A的截取行動,向小組法官匯報出現關鍵性變化,因而延誤了數日。執法機關解釋,負責人員專注於新號碼截取申請及緊急職務而「一時走神」,涉事人員終被口頭勸諭。
第三宗涉及一個通話內容,執法機關人員因「客觀的外在環境因素」,未能察覺當中的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可能性有所提高,沒有作出匯報,最後被口頭勸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