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發煽動言論 被指情節嚴重囚5年 指國安法未限刑期提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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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者須判囚5年,法官最後亦以此作判刑。呂不服刑期,今(13日)在上訴庭作聆訊。上訴庭法官亦問及,《港區國安法》第21條中:「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當中提及的「5年」,是否限制的最終刑期,呂認為是限制量刑起點,但無限制這是最終刑期。律政司不同意說法,但稱需時作進一步陳詞,案件押後至本月24日續審。
原審官原想判刑3年8個月
上訴人呂世瑜,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之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區域法院法官判刑時提到案件屬「情節嚴重」,並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原判他入獄3年8個月。惟當時控方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的最低刑期為5 年,法官最終被改呂5年監禁。
頻道內大部份訊息均非呂發出
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本案只涉及1條Telegram頻道的內容。雖然該頻道屬公開,但大部份訊息非呂發出。當中雖有提有提及「革命」,但沒有講及如何實行。
呂的案件情節相對較輕
蔡又指,上訴庭認為「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一案,屬「情節嚴重」類別中是相對較輕類別,最終判囚5年,本案較馬俊文一案輕,案情應屬情節較輕。
被捕後表現合作應可從輕罰
蔡又指,呂被捕後曾保持緘默,之後已交出手提電話的密碼予警方,可見他在案中表現合作,指他在悔意。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3條,呂應可從輕及獲減輕處罰。蔡亦指,原審法官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亦是過重。
案件編號:CACC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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