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灣河開槍案 熊仔餅等2人圖搶警槍囚6年 官稱受槍傷咎由自取
西灣河街頭於2019年11月早上發生警員開槍事件,當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並發生警民衝突,有「熊仔餅」之稱的學生周柏均及另一男生為助兩男逃走時,與警員糾纏,有警員開槍並射中周的腹部,他右邊肝及腎,以及兩塊肝葉須切除。周與另一男生早前被裁定企圖搶槍及阻差辦公等罪成,案件今(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他們的,法官謝沈智慧指兩名被告企圖搶警員的佩槍,行為目無法紀,亦會挑起人群情緒,令情況惡化,且認為二人並無悔意,判兩人各入獄6年。
法官又狠斥二人,指他們明顯有計劃與滋事分子結集,眼見涉案警員獨自執勤,恃著人多勢眾尾隨挑釁,以惡霸姿態上前欺負他,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肆無忌彈,目無法紀。即使周傷勢比警員更加嚴重,胡事後患焦慮症及創傷後遺症,也全屬咎由自取,拒納此為減刑因素。
兩名被告:周柏均(23歲,IVE學生)及胡子鍵(22歲,大專生),同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以及企圖搶去A的警槍;周另被控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
指兩被告見警員獨自執勤便上前欺負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刑時指,案情顯示當日有人堵路導致交通癱瘓,從兩被告衣著、裝備、手機訊息等,可見他們都是參與集結的滋事分子。當日警員A穿著制服疏導交通,兩人眼見他獨自執勤,繼而上前欺負,挑戰警方權力,就阻差辦公罪,法官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警員A並非普通市民
至於企圖搶劫罪,法官同意辯方指本案並非持械行劫,惟綜觀全部證據,兩名被告糾黨犯案,罪加一等。況且,警員A並非普通市民,而是一名身穿制服執勤的警員,兩被告目標是他的佩槍,行為目無法紀。
搶槍行為挑起人群情緒
法官認為,當時社會上有人對警方不滿,案發當日在場人士曾出言侮辱A及大叫:「唔好畀佢走。」二人搶槍的行為會挑起人群情緒,令情況迅速惡化,警員更加危險,以6年監禁作為企圖搶劫罪量刑起點。
針對周獨自面對的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罪,法官表示他當日被制服在地上後,突然站起聲稱想脫下背包,之後拔足而逃,故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指槍傷後遺症影響周進食
減刑因素方面,法官引述辯方稱周因本案傷勢需接受手術切除部分肝葉和腎臟,不能久站,後因腸黏連後遺症影響進食,事發至今2年間多次進出醫院,專科醫生亦無法找到解決方法。腸黏連後遺症如果沒有及時治療,便會有生命危險。
官認為辯方就病情說法誇張失實
法官質疑,上述情況與辯方的醫療報告完全不吻合,報告顯示周事發後康復穩定,從未向醫生投訴他不能久站,即使他因腸黏連偶有不適,仍能在接受非侵入性治療(conservative treament)後隨即復原(spontaneously resolved),反駁辯方聲稱他或有「生命威脅」是誇張失實,故意誤導法庭。
指兩被告病情咎由自取
法官又言,辯方力陳周傷勢比警員A嚴重,絕非減刑理由。縱使周在事件中受傷,胡案發後患創傷後遺症及抑鬱,也全屬咎由自取。何況二人康復理想和穩定,就算周偶有不適、胡需定期到精神科覆診,情況也並非嚴重,拒絕接納二人健康狀況作為求情因素。
法官總結,兩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全無悔意,考慮到本案所有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批准刑期全數同期執行,二人總刑期同為監禁6年。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兩名襲擊警員的男子最終逃脫
案情指,當日兩名警員到現場處理示威時,其中一名警員在面對兩被告等共4人前後夾擊兼意圖搶槍時,他先後開出3槍,其中一槍擊中周的腹部,兩名有份襲擊該警員的男子逃脫,兩被告則在現場被制服。周事後送院治理,傷及其肝及腎臟,他右邊肝臟的兩塊肝葉,及右邊腎臟經手術切除,子彈則從其背部取出。
法官認同警員A的人身安全受威脅
法官早前裁決指,當日現場有不少黑衣人以粗口辱罵警員,更有人稱警員A是狗,又大叫著不要讓A離開,可見他們明顯仇視A。法官形容,當時情況一觸即發,A按著槍仍未能嚇退走近的人。而兩名被告雖手無寸鐵,但眾人仍可圍攻A,故認同A的人身安全受威脅。
認為周想搶槍而非撥槍
法官續指,A及後受多方夾擊,周亦步步進逼,若此時A 失去佩槍,將無法保護自己,認為A當時用槍合理,更是別無他法。對於兩名被告的行為,法官認為周當時是把槍撥向自己,而非撥槍;胡則專注A持槍的手,而非打算救和A糾纏的白衫男。法官最後指,A案發時在正當執行職務,卻兩被告阻礙並意圖搶劫他的佩槍,周更欲從合法被羈柙下企圖逃脫,最終裁定兩人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7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