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涉披露程淑儀為受查人士被控 案押後再訊 吳稱是政治檢控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今午於住所被廉署拘捕,並在下午即時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罪指,吳疑在facebook、香港電台及多個社交媒體上,向公眾披露程淑儀為某調查項目的目標。案件暫毋須答辯,押後至5月8日再訊,以待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報稱商業顧問的吳文遠(40歲)今沒律師代表,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控罪指,在2016年4月5日至5月14日,在香港透過facebook、香港電台、twitter、Instagram 等,控罪上顯示,吳被指披露的調查目標是程淑儀,吳又被指以投訴人身分,向廉署披露的一份證人供詞。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任何人明知或懷疑有人因涉賄賂受查,任何人披露該受查人士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萬元及監禁一年。
吳要求押後取法律意見
控方甫開庭便指因情況緊急,而向法庭致歉,並已準備可答辯。吳則要求將案件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8日再訊,並准以1000元保釋及於報稱地址內居住。
吳在庭外稱案件屬政治檢控
吳庭外批評案件是政治檢控,又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來形容心情。他指普通市民舉報案件是應有責任,又指「我所知嘅,都係公眾所知嘅」,又指高官涉貪的案件,公眾是有知情權的,廉署調查雖要保密,但不代表調查進度都不應交代。
吳涉向廉署投訴後 在其面書披露該人身份
吳被指於2016年4月2日向廉署作出貪污投訴,指控一名人士及其他人士。控罪指吳涉嫌於同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廉署正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調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透過社交網絡帳戶及新聞媒體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名人士是廉署調查的目標,以及該項調查的細節。
吳在面書透露自選舉至今 已三次遭上門搜查
自立會選舉至今,執法部門已第三次用搜查令上門搜屋拘捕,藉口罪名層出不窮。在押往警署途中,我只想講,共產黨根本從來就不會讓香港有休養生息的空間。但不好意思,我吳文遠天生硬骨頭,你越打壓,我越堅定,越反抗。
案件編號:ESCC103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