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受查人士身份及資料 可觸犯防賄條例 少數情況可豁免

撰文:朱幼麗
出版:更新: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現廉署拘捕,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即「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指他披露了受查人士程淑儀的資料,因而被控。
事實上,有關條例是為保障廉署的調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而設,最高刑罰為罰款2萬元及入獄1年。但條文亦清楚列明,在若干情況下可獲豁免。

吳文遠被控三項罪名。(江智騫攝)

「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條例列明,任何人明知或懷疑任何觸犯防賄條例罪行正在調查,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等,無論是透露給該受查人士,或是向公眾披露,而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都有機會觸犯這條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定罪可判入獄一年及罰款2萬元

根據吳所面對控罪,他被指向公眾披露受查人士身份等資料,因而遭到檢控。

該條例有列出一些情況,並列明披露部份資料,是不會犯法的,該些資料包括:

1. (當局)已向該受查人士發出拘捕令;

2. 該受查人士已被捕;

3. 該受查人士已被通知須交出法定聲明或書面陳述;

4. 有法定所定的限制令已送達給任何相關人士;

5. 受查人士的住所被搜查;

6. 受查人士被要求交出旅遊證件。

根據該法例,若披露以上資料,都不屬違法。

兩情況下可作合理辯解抗辯:

另外,條例又指出,若能提出合理辯解,也可成為抗辯理由,惟必須在以下的情況下,才可以構成合理辯解,但只限於以下兩情形,包括:

1. 廉政專員、副專員或調查員,涉及嚴重不法活動、濫用權力,或疏於職守等嚴重不當行為;

2. 若不披露事宜,有機會對香港的安全、公眾健康或安全有嚴重威脅。

過往曾有案件被判社會服務令

去年9月,一名會計文員因向他人披露其兄被廉署調查,就曾被控以有關罪名,指他向他人披露受查人士資料,該會計文員最終在東區法院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

另前年11月,一名保險代理因向一名汽車經紀披露廉政公署調查的細節,亦被被廉署拘控這罪名,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