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當Uber司機申出租車許可證被拒 稱乎合條件應獲批 求法庭覆核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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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司機打算駕駛以其電動車任Uber司機,3年前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被拒。兩司機其後向交通審裁處提上訴,亦遭駁回。他們認為審裁處錯誤理解法例,要求司法覆核審裁處決定,案件今(24日)在高等法院聆訊。兩司機指出,只要署長信納司機所提供的詳情、並有有效第三者保險及車牌,其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亦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便應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
申請人:陳海道和言偉豪(皆為譯音),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運輸署署長列為利害關係方。
審裁處認同點對點運輸需求增加
兩名申請人於2018年3月,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中的私家出租汽車服務類別。署方同年6月拒絕其申請,指兩人未有提供出租記錄,署長亦不認為發出許可證屬合理需要。兩人向交通審裁處提出上訴,審裁處於去年8月駁回他們的上訴,並稱,即使香港對「點對點」運輸需求持續增加,但未有證據顯示兩人所提供的服務的相關需求正增加。
認為符合條件應獲發許可證
申請人的律師陳辭時,引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條,提及酒店、旅遊、機場、學校、私家共5種出租汽車服務,指如署長信納申請人在申請中所提供的詳情,他們有第三者保險及車牌,亦有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的需要,他們便應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
審裁處憂令Uber同類服務符合資格
審裁處代表卻指出,如果只以服務類型考慮,任何人只要使用有需求的電召車程式,便可獲批許可證,會令所有Uber同類型服務均符合資格。
案件編號:HCAL159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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