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Taxi的士司機到埗稱跟錶再收$90 律師:犯唔犯法睇呢樣嘢!

撰文:卓柏安
出版:更新:

Uber Taxi早前發生司機完成訂單後,要求客人按錶支付原價車資,補付司機一方未能收到的差額。類似事件近日再次發生,而且更疑為同一司機!今(9日)在的士司機的facebook群組上有人發文,指自己經UberTaxi接單從機場出發前往銅鑼灣,經程式收到198元款項之後,指錶頭車資為290元,要求客人支付約90元的差額,客人當時立即額外支付100元。帖文引起網民熱議,直斥他輸打嬴要,但司機強調自己只是按錶收費,更指非常願意由法庭裁決車資收費應該根據Uber程式還是的士錶頭。

陸偉雄大律師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根據相關法例,即使乘客與的士司機協定較便宜的車資,司機到達目的地後亦有權要求按錶收費,因為法律並沒有保障折扣車資,而且私下協議不能凌駕法律,但認為協定車資後再要求按錶收取車資的做法不應鼓勵。不過,他表示如果當時Uber以包車形式租用的士,該的士則不能按錶收費。

運輸署回覆《香港01》指,的士除按錶收費外,亦可提供預約包車服務,出租收費金額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據署方了解,現時部分預約的士服務的應用程式,是以包車形式收費,收費及條款由提供服務一方與租用人自行議定。若的士服務不是以包車形式收費,的士司機就需按錶收費及繳費。

有的士司機在facebook上分享,指自己在Uber Taxi上接單後,再要求乘客支付與錶頭差額的車資。(facebook群組「的士司機資訊網 Taxi」截圖)

下載「香港01」App ,即睇城中熱話

涉事司機在facebook群組「的士司機資訊網 Taxi」上發文,指自己剛剛完成一張Uber Taxi訂單從機場前往銅鑼灣,上載程式截圖時間顯示為凌晨12時04分,並收到198.79元的車資。他同時上載錶頭照片,顯示37.49公里的車程車資為290.7元。

司機在帖文中表示,「Uber Taxi和錶頭差價,加回程隧道費,加2件行李擺尾箱,相差90蚊,叫乘客補回,佢居然畀100唔使找」。他更提到,乘客知道他只收到約200元之後,更指「Uber食水深,剝削司機」。

類似事件在10月尾亦有發生,而且疑似為同一的士司機 ▼ ▼ ▼

類似事件在10月尾亦有發生,而且疑似為同一的士司機。當時的士司機同樣經Uber Taxi接單,從科學園前往九龍灣,到達目的地後要求客人支付25元差價。當時乘客一度拒絕,但司機舉機拍攝乘客樣貌,並表示會報警,乘客最後無奈地支付25元現金。

帖文引來網民熱烈留言,當中不少批評司機做法有問題,「你咁巴閉唔好用app 呀嘛,不知所謂」,更反問他「咁加乘多過錶頭你有無畀返個客呀?」、「Uber畀你嗰啲獎金,你係咪分返畀啲客?」。不過亦有網民表示支持,「啱,搞死佢啲客」、「好似幾好玩咁喎」。

司機在帖文中回應留言,直指「又係我」,反駁「我淨係按錶收費,有咩問題,個客畀幾多Uber我唔知!」。他又提到自己非常願意上法庭,「由法庭來判決,到底應該按錶收費還是按你Uber 條約收費!熱切期待這一天的來臨!認真的」。他更強調,自己會繼續做法,「只要差價多過20蚊我就會收,少過20蚊豪畀你,直至被鎖機為止,或者上法庭判咗我輸」。

陸偉雄大律師認為,由於私人協議不能凌駕法律,所以的士司機到達目的地後要求按錶收取車資沒有犯法,但認為手法不值得鼓勵。(資料圖片)

陸偉雄大律師在訪問中表示,乘客與的士司機之間就車資的私人協議不能凌駕法律,而法律只定明的士要按錶收費,沒有保障折扣車資收費,「今次佢係俗語所謂『揸正嚟做』按錶收費」,「雖然手法唔係咁合適,又或者唔係咁值得鼓勵,但係佢喺呢方面佢係真係冇犯法嘅」。

他舉例,香港聘請外傭設有最低工資,即使僱主事前與外傭協定較最低工資低的工資,外傭到港後如要求僱主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資,僱主亦需要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資,因為私人協定不能凌駕法律,不會有效。

有網民表示,如果Uber以包車形式租用的士,事件中的的士司機仍有可能犯法。(非當事人,資料圖片)

那如果乘客預約的士時表示會支付貼士,但到達目的地後卻要按錶收費,又是否可以呢?陸偉雄表示,「其實揸正嚟做都係按錶收費」,「俗語所謂你玩嘢囉」,原則依然是私下協議不能凌駕法律。

惟有網民提到,Uber與部分的士司機以「包車」形式運作,陸偉雄就指如果的士被包車租用,「嗰刻就唔係1部的士嚟啦喎」,只是普通私家車,即使外表是的士亦已經停止的士服務,否則遇到其他人截車就要接受提供服務。假如當時的士由Uber包車,再分配不同乘客乘坐,的士就不能按錶收費;否則,的士在正常營運時仍要按錶收費。

運輸署回覆《香港01》表示,據現行法例,的士除可以按錶收費外,亦可以提供預約的包車服務。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條,公共服務車輛包括的士可以提供整段時間租用服務,而出租收費金額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不論是否須就該車出租時所行駛的哩數而另收附加費),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

據署方了解,現時部分預約的士服務的應用程式,是以包車的形式收費,其服務收費及其他相關條款是由提供服務一方與租用人自行議定。然而,若的士服務並不是以包車的形式收費,的士司機和乘客均須按法例規定,按錶收費(包括其他適用的附加費)及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