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合力強姦菲傭案 男被告稱曾要求和妻子性交遭拒 因此選擇事主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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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僱主涉在妻子協助下強姦菲傭案,今(19日)在高等法院續審,男僱主繼續自辯,指之前曾提出要求與妻子性交,但遭拒,故他案發時出現性幻想,選擇找事主而非和妻子性交。此外,他亦否認事後和妻子「夾口供」。女僱主則選擇不作供,亦沒有任何辯方證人。控辯雙方舉證完畢,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2日)結案陳詞,並預計陪審團下周四(25日)退庭商議。
兩名被告:陳暹德(48歲)和黎芷珊 (36歲),男被告被控於2018年1月21日,在元朗洪水橋洪福邨洪溢樓某單位,企圖強姦和強姦X。女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協助和教唆男被告強姦X,女被告亦被控非禮X(案發時約30歲)。男被告昨日作供時透露,己和女被告離婚。
否認和女被告「夾口供」
男被告今在控方盤問下,承認過去曾試過提出與女被告性交但遭拒絕,故他於當日產生性幻想時,他選擇找X而非和女被告性交。
控方其後指出,男被告當日意圖在X不同意下與其性交,惟未能成功。他之後在女被告替他口交的協助下,陽具才能成功勃起再與X性交,X在期間曾經掙扎及叫「唔好」。控方又指,男女被告在被捕前曾「夾口供」。男被告庭上一一否認。
案件編號:HCCC 1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