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務員兩姦女友女兒囚10年 指事主說謊求上訴 官指原審持平駁回

倉務員兩姦女友女兒囚10年 指事主說謊求上訴 官指原審持平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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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務員與女友女兒到其外婆家時把她強姦,並奪去其貞操,之後更重施故技,被捕後卻稱他中途「雄風不振」而停止,惟陪審團最終仍裁定他兩項強姦罪成,被判囚10年。倉務員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並指女事主證供不一致,是不可信證人。上訴庭法官今(22日)下判辭指,倉務員不但未能指出原審官有何錯誤之餘,反指原審官處理證據時詳盡兼持平,證人口供含糊及不一致之處亦有點出,認為陪審團的一致裁決已反映他們接納控方的案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現年43歲的上訴人,被裁定於2017年至2019年間,兩度強姦當時16至18歲的女事主X,被判囚10年。被告亦承認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用籐條打或掌摑X,被判囚6周,並與強姦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控方指事主X非口齒伶俐的人

判辭透露,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他在上訴陳辭時的唯一理據,是指女事主X不是一名可信的證人,指X的證供有不一致之處,她並曾承認經常說謊。

控方代表在上訴時卻反駁稱,從事主X的證供謄本可見,她並非聰明或口齒伶俐的人,作供時難以理解問題,亦有難以作出回應的情況,認為陪審團必已考慮有關情況。

認為被告並非遭到誣衊

法官則指,上訴人所提論據未能指出原審法官在法律指引,和證據總結有任何錯誤、不足或不公之處。在處理X的證供當中,原審官不但指出其證供含糊或不一致之處,更在陪審團要求下非常仔細地複述X的證供。認為陪審團必然已考慮X證供的內容和質素。他們一致裁定上訴人強姦罪成,反映他們接納控方的案情,也認為被告並非遭到誣衊,拒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220/2021

理大衝突|男生被捕情況影片與警員口供不符 上訴得直撤暴動等罪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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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學於2019年被示威者佔領,警方之後圍堵理大,之後多區出現暴動情況,警方並在旺角區拘捕逾200人。其中兩名當日在旺角被捕的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5日)就兩人的案下裁決,其中聲稱在現場做急救工作的女被告,認為她應受免責保護,不應被定罪,但其說法未獲接納,故維持原判;但上訴庭認為男被告拘捕情況證供存在疑點,裁定男被告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擱置刑期。

女上訴人林阡晴(26歲,學生),及男上訴人廖康良(22歲,學生)兩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廖另因管有錘子,被裁定一項管有錘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兩人分別被判監4年8個月及4年2個月。上訴庭駁回林的上訴,但裁定廖上訴得直。

女上訴人林阡晴上訴被駁回,男上訴人廖康良則上訴得直。(黃浩謙攝)

影片所見與警員所述有出入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在判辭指,他們反覆觀看新聞錄像片段後,認為片段情況與拘捕廖康良的警員的證供有出入。其中片段顯示當晚10時許,有人於甘肅街卓悅門口外的地上被警員制服,並有動作。辯方指人是廖,但警員稱他不肯定是否有協助制服,又同意只有廖在卓悅門口被捕,廖是最後一個跑入甘肅街而被捕的人。控方則指,警員在片段開始前已拘捕廖。

上訴庭認為原審官未充分考慮

上訴庭認為,若廖在片段開始前已被捕,片中人便沒可能是廖;若片中人是廖,則與警員所述情況不符。原審法官練錦鴻接納警員證供時,沒有充分考慮警員的證供與影片有差異,故裁定廖的暴動定罪不穩妥。至於廖管有錘的罪名,原審亦有錯誤,故定罪亦獲撤銷。

女上訴人說法自相矛盾

女上訴人林阡晴,她是醫療輔助隊成員,辯稱現場作急救工作。上訴庭認為林的說法自相矛盾,她一方面稱是基於人道主義作出救援,不能構成暴動罪,但另一方面又指義務急救員應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

若純粹救護控方亦無法舉證

上訴庭法官認為,如某人純粹進行救護工作而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控方必定不能舉證,該人亦不會有刑責可言,這無關免責保護。法官認為此項議題極其量只是學術議題,與本案無關。原審官不接納林在場是救急扶危,其證據分析並無不妥,駁回林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1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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