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磚殺人|被控謀殺轉誤殺至脫罪 能否證兩被告能預視結果成關鍵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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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在示威者和清路障市民衝突期間,被磚頭掟中身亡,兩名被告今(12日)被裁定誤殺罪不成立。兩人原本被控謀殺罪名,直至控方在高等法院舉證完畢,根據庭上證供,控方接納未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是向羅擲磚的人,主審法官杜麗冰質疑證據只足以控告他們謀殺,箇中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當時分別只有17及16歲的被告,能預視有人將會被殺或受嚴重受傷。杜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未有相關證據,更指當日由那一方先掟磚,並非本案關鍵,最後裁定謀殺罪表證不成立。

法官昨在指引時,特別提醒陪審團誤殺罪有多項元素,包括兩被告和他人的行為是否導致羅的死亡,而該行為是否故意、非法和危險,例如一個合理的人會認為,該行為會對他人構成一定程度受傷的風險。陪審團最終裁定兩名被告誤殺羅的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劉子龍(19歲)和陳彥廷( 18歲),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謀殺男子羅長清(70歲),當時二人分別17及16歲。兩人於2020年4月22日被警方落案控以謀殺等罪名,直至案件今年6月在高等法院開審途中,才改控誤殺。

網上流傳片段顯示羅遇襲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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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證據指首被告傷及羅及另一事主

辯方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曾向法庭陳詞,指出控方證據不足以裁定兩名被告謀殺罪,其中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控方以共同犯罪原則為指控兩被告的基礎,但未有證據顯示首被告的行為傷及羅和案中受傷的61歲男事主X,認為控方未能證明首被告的意圖。

次被告曾表示無意傷害任何人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則指,未有證據顯示次被告可預視事件中會有人死亡。次被告在與警員的錄影會面中,更曾稱無意傷害任何人。而案中受傷的男事主X,其傷勢亦不嚴重,他入院後甚至沒有接受治療。

控方卻反駁稱,案發時黑衣人共同行動。他們一度被趕離現場,之後折返,他們有不同角色,有人掟磚,有人襲擊X,屬共同犯罪。

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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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證據顯示二人殺人或有這意圖

惟杜官指羅是被磚掟中頭部,倒地時後腦著地,頭部創傷為他的死因。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曾向羅掟磚,次被告則涉用鋸傷及X,杜官她未見有什麼證據可指控兩名被告有殺人,或對他人成嚴重傷害的意圖,或可預視到這樣的後果。

那一方先掟磚非關鍵

控方即回應稱,磚塊屬可致命的武器,掟中他人可構成嚴重傷害,兩被告參與衝突時,應可預料或有人因此受嚴重傷害。杜官再追問有甚麼證據可證明兩名被告可預視這結果,又指當時清理的市民亦有掟磚,那一方先掟磚反而非關鍵,她認為難以恰當地引導陪審團,指兩名被告是可預視有人會被殺,認為本案似乎只是誤殺。

兩被告或未預視羅會死

杜官退庭考慮後,認為兩名被告或和他人協議堵路,並預期會遇到反抗,事情發展是,羅在衝突途中被磚頭掟中,之後更傷重死亡。法官指出,案中重點在於兩被告是否能預視這樣的結果,她認為根據庭上的證據,在恰當指引陪審團的情況下,不能裁定被告謀殺罪成。但被告疑在事前討論過帶備錘子,而X當日除了被人用磚擊中,亦曾遭人用鋸刀襲擊,卻顯示出襲擊者有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的謀殺罪表證不成立,但改控誤殺罪,但傷人罪則維持不變。

死者羅長清手機拍到現場氣氛十分激烈。(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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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一度幾乎要解散陪審團

此外,審訊中途曾陪審團是否需解散的疑雲。控方向陪審團剛播放與次被告的第二個錄影會面時,法官指該會面和謄文中稍後部份,暗示次被告曾在另一案被捕。法官擔心陪審團已看到謄本中該些部份並作猜測,會對被告的印象造成影響。但控方和次被告的代表律師商討後,認為毋須解散陪審團,只是從謄本中刪了涉及次被告曾涉另案被捕的字句,及把該部份的供詞以「靜音」方式處理。

次被告涉另外已獲判罪名不成立

據悉,次被告在另一案中,涉和另外四人於2019年12月在上水管有藏鐵釘膠管剪刀等工具,他在該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餘4名被告則罪成。其中兩名男學生被判入更生中心,另外兩名被告則分別判囚8和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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