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磚殺人|清潔工頭部中磚亡 兩少年誤殺等罪不成立 僅暴動罪成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示威者發起在2019年11月13日進行「黎明行動」,多區早上有穿黑衣人士聚集,並在路上放置路障,亦有市民自發清理,其中在上水一處,有黑衣人與清理的人士發生衝突,並互相掟磚,一名70歲清潔工人疑嘗試拍下情況時頭部中磚,送院證實腦幹出血,翌日不治。警方事後檢控兩名曾參與當日衝突的黑衣少年謀殺及暴動等罪,審訊中途,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把檢控兩人的謀殺罪改為誤殺罪。陪審團今(12日)退庭商議約7小時,一致裁定兩少年誤殺罪不成立,另兩人所涉傷人罪則以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暴動則以大比數裁定罪成。法官把案押後至7月22日判刑。

次被告得悉脫暴動及傷人罪後仰頭望天

兩名被告聽取裁決時均表現冷靜,得悉誤殺及有意圖傷人罪脫後,次被告陳彥廷猛鬆了一口氣,隨後仰頭望天,聽到暴動罪成時則大力點頭並取出紙巾拭淚;至於首被告劉子龍在得知傷人罪脫後亦默默點頭。

兩名被告:劉子龍(19歲)和陳彥廷( 18歲),他們原被控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3項罪名,指他們在2019年11月14日謀殺羅長清(70歲),以及於同月13日與其他人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意圖傷害案發時61歲的X,及參與暴動。惟案中證據不足以支持謀殺罪,該罪改為誤殺罪。

陪審團裁決:

誤殺罪﹕一致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傷人罪:首被告6:1,次被告5:2裁定罪名不成立

暴動罪:首被告5:2,次被告6:1裁定罪名成立

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6

事主X清早已見黑衣人聚集

庭上證供透露,曾參與清理路障的男事主X稱,當日清早途經上水新運路發現路上有雜物,便和他人一同清理。期間見到兩名黑衣男子,其中一人拍攝清路障的市民,X期後在附近天橋重遇兩人,曾尾隨他們。

兩方人起衝突互有掟磚

X在同日早上11時許外,又見有市民在上水清理路障,但有黑衣人嘗試阻止,雙方發生衝突,黑衣人當時人數較少,曾一度離開,其後折返並有更多人手後,向清理的人掟磚,雙方互有還擊。X認曾拾起長鐵通圖阻止不果,左眼被磚擊中之餘,更遭多人襲擊,另一名當時有份清理的女子柯明玉則稱,因黑衣人向他們掟磚,她「本能反應」下亦有掟磚還擊。

網上流傳片段顯示羅遇襲情況。(詳看下圖)

+13

羅拍攝途中頭部中磚

現場片段所見,清潔工人羅長清亦在現場,他嘗試用電話拍攝現場情況,羅被磚頭掟中倒地。休班消防員鄧志偉供稱,他當日原本有幫助清理,後見兩方人衝突,便走到一旁暫避,期間見羅倒地,便即上前把羅抬至路邊,並叫現場人士停手。

羅因腦幹出血翌日不治

羅被送至北區醫院搶救,當時已昏迷和左眼腫脹,經檢驗後證實右邊腦膜下出血,同日被轉送沙田威爾斯醫院,發現他腦幹出血,翌日宣告不治,死因為頭部受創。另外,男事主X亦有多處傷勢,包括左眼流血,視網膜撕裂等。

死者羅長清手機拍到當時的情形。(詳看下圖)

+7

兩被告被捕均否認殺人

警方於同年12月13日拘捕兩名被告,兩人當時分別17及16歲,首被告警誡下稱:「我唔知發生乜野事。」和說:「我在現場,有示威,我無掟死人同打人,我被人打啫。」次被告則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我無殺人,我果日剩係同劉子龍(首被告)打個阿伯。」

次被告稱曾向阿伯揮鋸

次被告亦透露,他為響應「黎明行動」,於13日清晨4時許外出,在馬路上放雜物。同日稍後,他們與清理的市民用掟磚塊,他曾拾起一把鋸,打算嚇退對方的人,並無意傷害他們,惟一名「阿伯」手持連路牌的鐵通,打中一名黑衣人的手,他遂向「阿伯」揮鋸,並打中「阿伯」的大腿。

次被告曾與兄長討論衝突當日的事

警方又從次被告的手提電話,擷取得他和兄長在衝突事件後交換的語音訊息,其兄長謂:「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無得救。」次被告則回應說:「佢咩事生存渺茫?」兄長續稱「今日你咪斬咗個阿伯呢,佢呀,好似生存渺茫。」

控方認為兩被告須就羅的死負刑責

兩名被告原被控謀殺,但控方舉證完畢後,控辯雙方律師在無陪審團情況下作法律爭辯,法官最後認為證據不足,裁定謀殺罪表證不成立,改控兩被告誤殺罪名。

兩被告均非向羅掟磚的人

控方指,兩被告均有與其他黑衣人參與當日的衝突,雖然擊中羅的磚塊非他們兩人投擲,但在共同犯案原則下,認為兩人均要承擔誤殺的罪名。

辯方指次被告患焦慮症

辯方則指,次被告患有焦慮症,被捕時受警員威嚇,警員又拒讓他服藥,他的精神料醫生黃宗顯亦有作供,並指次被告被調查時受抑鬱症和驚恐症等影響,質疑他在錄影會面說話的準確性。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