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馬死因|跑手中途暈倒 救護車25分鐘後才到達 裁死於自然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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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男子於2018年,參與渣打馬拉松賽事期間暈倒,送院留醫4日後不治,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死者太太質疑現場急救有延誤情況。庭上證供則揭發,醫療輔助隊(AMS)在發現有跑手暈倒後,未有把他置於復原臥式的姿勢,工作人員通報暈倒事件時,亦未能提供有效資訊,救護車更在跑手暈倒25分鐘後才到達。急救醫學專家批評,田總與AMS的合作明顯有很大困難,對死者的存活率造成負面影響。陪審員今(28日)退庭商議6小時後,裁定該跑手死於自然,並對田總、醫療服務隊等提出13項建議。

死者太太在庭外接受採訪表示,感謝法庭、陪審員在這段時間的用心,讓他們能更了解死者過生時的情況。對於裁決結果,她們雖然接受,但還是感到難過及無奈,畢竟當天在救援上急救員的出現到內部溝通的混亂,以致出現延誤。

死者李文德的太太(左) 及女兒(右)有聽取裁決,李的遺孀稱雖然接受裁決,還是感到難過和無奈,畢竟當天曾因溝通而出現延誤。(劉安琪攝)

李因急性心肌梗塞致死

死者李文德,生前為基督教福音機構幹事,2018年1月21日參與渣打馬拉松10公里賽事期間暈倒,送院搶救後,延至同月24日在東區醫院不治,終年50歲。驗屍報告指,李因急性心肌梗塞致死。是次死因設有3女2男陪審團,香港業餘田徑總會及醫療輔助隊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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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助隊隊員覺李姿勢似復原臥式

綜合庭上證供,李所參加的賽事於早上約8時起跑,田總義工得知W5.5區域有人暈倒,她揮手請求駛經現場的救護車幫手。醫療輔助隊隊員羅科儀隨即下車,檢查後發現李仍有呼吸及脈博。羅稱,由於李當時的姿勢已與復原臥式差不多,她僅以三角巾墊高李的頭部。與羅一同下車的隊員陳寶成則承認,當時未有為李做復原臥式及清空氣道,但他不清楚羅是否有做。

救護車主管要求協調中心接觸

同一時間,急救站主管江曉輝亦收到救助電話,立刻要求救護車主管開車載其隊員到傷者位置,惟對方要求江先請示意外事故協調中心(ICC),因協調中心未有接觸,急救隊最終拒絕。

輔助隊隊員跑12分鐘到現場

醫療服務隊的隊員楊仕中供稱,他花12分鐘時間跑到發現李的地點,見李面朝下已沒有呼吸和脈搏。期後一名參加賽事的跑手黃俊謙經過,黃本身是外科醫生,黃便停下幫手,並為李進行心肺復蘇法,直至兩輛救護車之後到場,才把李送院救治。

專家指李當時姿勢非復原臥式

急救醫學專家甘澤華醫生供稱,他看過李被發現在跑道時的照片,認為李當時的姿勢並非復原臥式。甘總結事故時指,參與馬拉松賽事時心臟驟停屬十分罕見,每10萬名跑手僅有0.54人會出現這情況,然而若有這情況出現,其致死率高達71%。

覺多部門溝通明顯有困難

甘又稱,當日最先接觸到李的救護員,並沒有配備無線電通訊器;亦有救護人員要步行至現場;「城巴楊Sir」致電協調中心時,只提供李的粗略位置等,資訊十分有限;至救護車在25至28分鐘後才到達等,甘批評田總與醫療輔隊的合作和溝通,明顯有很大困難,有機會對李的存活率造成負面影響。

陪審團退庭6小時提13建議

陪審團退庭近6小時後,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然」,引致死亡疾病為急性心肌梗塞,並向香港業餘田徑總會及醫療輔助隊提出共13項建議,詳情如下:

予田總及醫療服務隊:

1.所有賽事工作人員當值時必須帶備手提電話,以便聯絡;

2. 田總及 醫療服務隊 須於賽事前以電話短訊形式,發送包含緊急電話的提示卡內容給工作人員;

3. 將現有事故協調中心內田總及醫療服務隊的電話號碼,分別命名為物資支援及緊急事故協調中心熱線;

4. 當事故協調中心接線生經電話/對講機收到事故通知時,必須查詢及記錄傷者位置、情況、及來電者身份和電話,並填寫分流表格。另分流表格須加添無呼吸及無脈膊的選項;

5. 分流表格填妥後需即時轉交分流主管,作出適切安排及記錄;

6. 事故協調中心所有人員須強制出席簡報會,以熟習分工及工作流程;

7. 田總及醫療服務隊需使用指定表格填寫意外事發經過,包括時間、站崗位置、職責。

予醫療服務隊:

1. 在恆常的訓練以外,醫療服務隊須加入個案分享及處理方法,例如:心臟病發。另外,透過這些訓練糾正錯誤觀念及加強對緊急事故的評估及態度。

予田總:

1.強制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出席賽前簡報會,並通過考核。

2. 賽事當天,田總必須派發緊急事故提示卡予所有工作人員,當中必須包含賽事緊急聯絡電話。

3. 將健康申報表合併於賽事報名表内,並列為必填項目。

4. 在每一屆賽事完結後一個月,必須就當天的意外事故作檢討及記錄,並作出相應跟進及改善。

5. 事故協調中心内的電話必須有來電顯示及錄音功能。

案件編號:CCDI-43/2018(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