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人」涉姦情婦女兒案 被告13項罪成 一文回顧事件經過
自稱「再生人」已婚的士司機,涉性侵犯情婦一對女兒,更多次與情婦17歲長女Y進行「黃道十二宮」多次性交法事一案,法官已完成引導完畢,陪審團昨起退庭商議9小時未能就被告共16項控罪作出裁決,今早再作商討,並終裁定被告13項罪成,包括非禮及強姦兩名事主,法官押後至4月10日判刑以候事主的創傷報告。
50歲被告李國明否認共16項非禮、強姦及以虛假藉口促致性行為罪名。2女5男陪審團經過一晚退庭商議後,於中午12時半作出裁決,並裁定被告李國明被裁定1項非禮、2項強姦、及10項以虛假籍口促致作非法性行為罪成, 另一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作非法性行為罪名不成立。
法官會先閱取被告心理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及兩名事主創傷報告,將判刑押後至4月10日判刑。被告被裁定罪成後,和如常一樣坐在犯人檻內接受裁決。
被告以「黃道十二宮」法事為由 要事主與他性交
被告被指在2015年6月13日至8月4日期間,向17歲少女Y訛稱,若Y與被告性交,便能避免其胞妹X受到傷害,藉此促使Y與自己非法性交;另外,被告亦被控於2015年4月8日非禮12歲女童X。
控方案情指,已婚的被告與兩名事主的母親有交往,但他在2013年聲稱要治不舉,之後便告失踪,但一年後又出現,並再與事主母一起,又向三母女稱,過去的他已死,他已是「再生人」。他於2015年4月,曾在事主家中廚房,強吻當時僅12歲的X,之後又向事主Y稱,她的妹妹邪氣,會有災劫,Y為其妹「消災解厄」,答應跟被告做「法事」,惟被告卻帶她到賓館,並把她強姦。
被告之後更指那是「黃道十二宮」的法事,要作12次,事主因而在案發期間,與被告性交共14次。
被告稱與17歲事主Y發展地下情
但被告自辯時,直認他自稱再生人等,只是「妖言惑眾」,並稱他因為不舉,感到自卑,他往泰國治病回來,並與事主母復合,卻驚聞事主母在他失踪的一年,曾與四名黑人拍拖,他指事主Y也看不過眼。但他堅稱沒有強姦Y,又指他與Y在發展地下情,更指Y是有次被他親吻時,主動要求與他性交。他因為留戀與Y的這地下關係,連他原有的少許罪疚感也失卻了。
事主向父哭訴揭發事件 事主母則稱不信女兒
事主因不想再與被告性交,與被告爭執,並把事情告訴了母親,初時事主Y不願報警,直至她與妹妹搬回親父家住,父親見她哭泣,她才把事情告知親父,並決定報警。
事主母在案中卻以為被告一方作證,她稱不相信兩名女兒,認為女兒不肯不會成事,她又認事後仍有與被告聯絡,但稱她只是「無間道」,想從被告口中探聽女兒事情。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 特別提醒他們勿作道德判斷
法官在引導中指,雖然被告李國明在案發時為50歲,有婚,但同時又和受害人Y的母親拍拖,以及和快將17歲Y為地下情侶,無疑被告與Y的關係並不常見,在道德上亦有問題,但法官再次向陪審團強調,即使陪審團未能接受這種關係,亦不能作道德審判,而控罪發生時皆為一對一的指控,所以控辯雙方證人的誠信為本案關鍵,若陪審團接納兩名受害人證供,便可裁定被告罪成,但若相反,不接納受害人證供,或控辯雙方供詞未能確信下,便要裁定被告無罪。陪審團退庭一夜後,裁定被告13罪成。
案件編號:HCCC 29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