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結案|梁凱晴欲提終極上訴 上訴庭拒批許可證明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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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因參與2020年的六四集會,她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遭判囚4個月。她早前就判刑提上訴,遭上訴庭駁回。而她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而上訴庭今(21日)頒發判辭,指相關的法律原則已被確立,她提出的法律爭議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惟梁仍可以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

上訴人梁凱晴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認罪並遭判囚4個月,並已服畢刑期。

梁凱晴於去年7月已刑滿出獄。(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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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控罪是否在於參與人數

梁提出的法律爭議,包括因公眾健康理由而不獲批准的集結,在此情況下干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是否屬預防性質。此外,該控罪的要旨,是否在於參與人數。

梁早前在書面陳詞稱,該兩項議題是有合理可爭議之處。對於上訴庭認為未經批准集結罪和《公安條例》 其他控罪,都屬預防性質,其控罪的要旨在於參與人數。代表梁的大律師強調,未經批准集結和非法集結的判刑有不同的考慮因素,法庭就前者判刑時,不應視該罪屬預防性質,亦不應考慮參與人數。

終院已曾處理相關議題

惟上訴庭認為,該罪《公安條例》 17A的控罪都屬預防性質,其要旨在於參與人數,因為需考慮大型集會對破壞公眾秩序的風險,以及在疫情下對公眾健康的風險。此外,終審法院亦曾處理相關議題,強調參與人數的重要性。

上訴庭認為,相關的法律原則已被確立,該些議題不涉重大及廣泛的重要性,因此拒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所需的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101/2021

梁凱晴曾是觀塘區議員。(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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