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業主濫收劏房租戶水費個案定罪 判罰款$5000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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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5,000元,成為《規例》自去年五月修訂以來,首宗因違反規例而被定罪的個案。
去年12月底,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在九龍長沙灣福華街某單位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該署隨後到場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涉嫌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起訴。
《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已於去年5月14日生效。經修訂後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規定,水務署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該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
水務署發言人強調,違反上述規例是刑事罪行,希望此案例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亦同時提醒被濫收水費人士行使法律權益,呼籲他們挺身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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