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公布最離譜劏房租約條款 電費每度1.8元 水費每度收15元

撰文:李恩慈
出版:更新:

關注劏房權益的團體「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今日(28日)發佈有關劏房戶「離譜租約」條款選舉結果,並舉辦一連8日離譜租約條款公眾展覽,望引起公眾關注現時劏房租約欠缺監管。有租約的詳細條文列出,「租客依照水電分錶耗量付款,水費每度15元正,電費每度1.8元計算」。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促請政府立例監管租約條文,並倡議訂立標準租約,平衡業主及租戶雙方的租住權責。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發佈有關劏房户「離譜租約」條款選舉結果。(李恩慈攝)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於本年初開始收集超過50份劏房租約,並於7至8月邀請100位居住在葵涌區劏房、板間房、工廈劏房及天台屋的住戶,票選最難以接受的租約條款。

投票結果顯示,逾半受訪者認為最「離譜」的條款為濫收水電費,是得票最高的條款。據聯盟引述的租約條文,「租客依照水電分錶耗量付款,水費每度15元正,電費每度1.8元計算」。團體指出,劏房業主向租戶收取的電費介乎每度$1.5-$2,遠超電力公司的定價水平。即使租戶舉報濫收情況,電力公司只會中斷該單位的電力供應,最終受害仍是租戶。

很多香港基層市民居住在環境擠迫且租金高昂的劏房。(資料圖片/洪嘉徽攝)

選舉結果第二位為「退租賠償不平等」,據大聯盟引述的劏房租約條文,竟列出「規定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如租客在租用期一年內要求退租,業主有權扣除按金以彌補損失」。換言之,如在死約內退租,只會懲罰租客一方,更需租客賠償餘下租期的租金,反映現時租約條款偏向側重業主利益,雙方欠缺平等對待。

或涉違法收回單位

選舉結果第三位為「違法收回單位」,據聯盟收集的租約,詳細條文為「租客必須在每月租期的首日繳交租金,如過期三日不交租,業主有權截斷水電及終止合約,不經警署及租務法庭自行收回單位,把屋內雜物出賣及清理後另行出租,並保留採取法律行動,追討一切損失的權利。」此條款容許業主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自行收回單位,涉及違法收回單位。

第四至十位包括收取水電按金、維修責任不平等、收取單位裝修罰款、無需通知期即時終止租約、收取清潔費、收取接駁水電費及業主逃税。

葵涌劏房大聯盟發言人洪一蘭(圖右)指,政府未有立例監管租約,導致出現不平等及違法條款。(李恩慈攝)

葵涌劏房租戶偉林說,簽約時因認知不足被業主濫收水電費。他直言自己當時不清楚電力公司的收費水平,草草讀了租約條款便簽名,現時每月需付上150元水費,電費亦被業主收取每度2元的高水平,較中電收取的平均電費每度1.188元,相差近一倍。他指自己平日不會煮食,只會用水洗澡及梳洗,認為150元的水費太昂貴。

偉林亦指租約針對單位維修的條款不清晰,業主拒絕修理洗手間水箱及花灑等家品,要自行尋找維修人員處理。他居住的劏房單位只得約40呎,廁所及廚房需與8位租户共用,坦言居住環境不值得每月收取約2200元的租金、水費及電費。因此,偉林希望政府能立法監管修例,限制加租幅度和濫收水電費。

洪一蘭促請政府立例監管劏房租約,平衡業主及租户的租住權責。(李恩慈攝)

葵涌劏房大聯盟發言人洪一蘭指出,現時政府未有立例監管租約,導致出現不平等及違法條款,租戶權益不能受保障。而大聯盟盛員丘梓蕙指出,劏房租戶處於弱勢一方,有機會因知識水平不足而看不明白租約條文,或迫於無奈接受不公平條款。洪建議租戶在簽租約前讀清條文,看見不清晰或不公平的條款需跟業主商量,但她指業主擁有租務主導權,坦言實際操作有難度。

大聯盟促請政府重新檢討現時的租務條,堵塞漏洞,如限制加租幅度、設立優先續租權等;同時建議政府立例監視市面上租約的內容,規限違法及胡亂訂立的條款。大聯盟建議政府參考民間定立的公平租約,及地產代理監管局出版的租約指引,訂立標準租約。長遠而言,大聯盟亦建議政府透過加強社區租務教育,增加業主及租客雙方對租約權責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