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登廣告推動雷動計劃 認違選舉條例 被判入獄10個月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及「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多則廣告宣傳雷動計劃,招致25萬選舉開支,涉違反選舉條例。戴耀廷早前認罪,今(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認為戴的做法引起25萬選舉開支,但候選人卻未有申報,認為會影響監管,亦對選舉的公平性做成一定影響,然而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也花了2年1月,也屬不合理,最後判戴入獄10個月。
另兩被告准簽保守行為
3 名被告:戴耀廷(57 歲,退休)、葉劍青(55 歲,董事)及石守正(50 歲,董事),同被控 4 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葉和石早前同意案情,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他們就每項控罪自簽1萬元,守行為12個月。
候選人無法申報該開支影響監管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戴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刊登的6則廣告引發約25萬的選舉開支,涉及22名候選人。無論該些候選人是否當選,他們亦未有就相關開支作出申報。法官指,戴的做法令公眾未能查閱相關開支,削弱監管,影響選舉的公平和公正性。
做法對建制及獨立候選人不公
對於辯方指,「雷動計劃」是針對比例代表制未能如實反映民意,惟法官指戴的行為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對建制和獨立候選人不公。法官續指,戴或出於個人有正義、民主的考慮,但他即使有崇高的理念,亦只可以循合法途徑爭取。戴無視選舉法例,是於法不合。
不接納戴因粗心大意下犯案
法官亦指,本案有多項獨特因素,包括相關計劃沒有隱瞞、戴在案中未有得益等。此外,法官亦指,戴是資深法律學者,應比一般人更理解法例,而相關法例亦簡單易明,不能接納他以粗心大意作求情理由。
律政司取法律意見逾兩年不合理
就辯方認為延誤檢控達5年,法官認為案中涉及不必要的延誤,其中律政司提供第二次法律意見,更涉及2年1個月,屬不合理。若案件於2019年被帶上法庭,法庭可和戴的佔中案一併考慮判刑。
法官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四罪同期執行,因認罪而扣減至12個月,再因延誤減刑兩個月,最終刑期為10個月。
花25萬登6個廣告
案情指,戴於2016年4月至6月期間,在多個公開場合及個人Facebook介紹「雷動計劃」,呼籲支持泛民或非建制的選民成為「策略選民」,按計劃提供的資料投票,以確保泛民或非建制陣營,取得立法會過半數的議席。於同年8至9月間,雞蛋同盟共花逾25萬,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 6 個廣告,宣傳雷動計劃、呼籲市民捐款,並稱要集中選票拯救邊緣候選人。
辯方指未影響選舉公平性
辯方早前求情指,「雷動計劃」為令泛民理應獲得的票數比例,實際反映在議席上,與一般的舞弊情況如種票,有所不同,亦未有影響選舉的公平性。辯方另指,控方延誤檢控達5年。
控方否認屬政治檢控
控方則解釋,由於相關條例在此段時間擬作修改,又曾進行公眾諮詢等,所以才需時甚長。控方亦否認案件屬政治檢控,並解釋由於本案涉及的銀碼不少,且計劃涉及全港的所有選區,才會選擇將案件帶到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編號:DCCC 68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