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熱血公民成員向警擲水樽囚9月 指刑期太重求上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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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陳柏洋(左)在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右)陪同下到庭。(陳雯慧攝)

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在2016年年初二凌晨旺角衝突中,涉嫌兩度向警員投擲水樽,去年被裁定襲警及抗拒警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重判即時入獄9個月,是近年佔領運動多宗擲水樽案判刑最重的案件; 陳不服定罪及刑罰今在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已獲准保釋外出的上訴人陳柏洋(30歲),透過大律師提出上訴陳詞時指,案發時情況混亂,現場有200至300人聚集、有20至40人正投擲水樽、垃圾蓋等,當時被襲警員正和同僚搬運回收箱由馬路到行人路,質疑警員會否錯誤認為上訴人是擲水樽的人,而且陳有深近視,一直有戴眼鏡,在原審時警員卻在口供中不能認出他當時有沒有佩戴眼鏡。

官問本案背景與黃傘期間示威有何不同

上訴人續指,在原審時裁判官沒有考慮上訴人過去有良好品格,他被補時因一向不喜與警員對話,而不發一言,保持緘默權,但被裁判官視為陳行為有違常理,認為原審裁決出錯。

就判刑上訴,曾審理多宗佔領運動犯案的法官張慧玲,即問本案與黃傘及龍和道示威等相比下的不同,上訴人律師承認,若以混亂程度,本案無疑較嚴重,但針對上訴人指控,又較另一宗龍和道公園從後用水樽襲警案輕微得多,並強調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控方認為判刑無明顯過重

控方亦同意,即使原審裁判官曲解上訴人的緘默權,但案發時警員由搬回收箱開始,憑著施襲者衣著、口罩作出辯認,視線無離開現場,並指上訴人理據吹毛求疵,裁判官在合理範圍下作出判刑,沒有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 HCMA 5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