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首名被告罪成 「熱血公民」陳柏洋判囚九個月

撰文:鄧子盈
出版:更新:
被告陳柏洋被裁定在旺角騷亂中襲警罪成,被判囚九個月。(資料圖片)

年初二旺角騷亂事件,事隔半年,現有35人面對暴動、縱火、襲警等不同控罪,當中首位接受審訊的「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午裁定一項襲警罪和一項拒捕罪罪成,判囚九個月。

根據控罪,30歲的「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控當晚在彌敦道和奶路臣街,襲擊警務人員關光華,以及拒捕。陳柏洋原本被控暴動罪,後來經警方調查及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過後,獲改控罪名較輕的襲警及拒捕罪。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人稱「四眼哥哥」的鄭錦滿前來旁聽。陳柏洋得悉罪成後,神情低落,但表面保持平靜。

黃毓民在庭外直斥裁決荒謬不合理。(鄧子盈攝)

黃毓民直斥裁決荒謬不合理

黃毓民在庭外直斥裁決荒謬不合理,認為裁判官口口聲聲要起阻嚇性刑罰,但忽略年初一整體事件,只會製造更多政治犯。他又表示,司法是香港最後堡壘。他指陳現以法援聘請律師,但明言熱血公民會盡一切協助他在高等法院申請擔保等待上訴。

被問及為何判決荒謬,鄭錦滿指出,熱血公民有成員早前牽涉襲警案件,同樣以水樽擲警,但只被判囚28天。

官認為被告行為視警員為標靶

陳柏洋代表律師呈上教友、其同學的求情信,證明其品格良好。但裁判官蘇惠德明言,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相反有見當晚環境,認為被告行為視警員為標靶,目無法紀,儼如暴徒,判刑要顯示其阻嚇性,因為行為會危害前線警務人員安危,破壞社會秩序。

案件裡,陳柏洋否認襲警的男子是他,供稱自己當晚在電視畫面得悉警方開槍後,認為是社會大事,遂到場欲了解事宜,不料抵達約十五分鐘後遭誤認為襲警之人。但裁判官認為,陳當晚攜住頸套和手套到場,不符一心了解事件的心態,加上若他只周街游走,無助了解事宜。裁判官相反接納警員庭上證供,相信警員受投擲之後,追捕期間其視線沒離開過投擲者,因此推定被告正正是襲警之人。

裁判官另指出,若陳柏洋當時真的沒投擲過水樽,應向警員質問為何拘捕他,但錄影影像拍到他猛烈抗拒拘捕,掙扎三分鐘內默不作聲,有違常理。裁判官指出,警員宣布拘捕後,被告猛烈掙扎,又一度坐在警員身上,三名警員花盡氣力作出拘捕,故過程間的暴力不屬粗暴或過份。

案件編號:KCCC514/2016